申请“新年快乐”商标?驳回!

记者3日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主办的中国商标网上查询获悉,“新年快乐”先后5次被申请为不同领域的商标,目前均已被驳回或驳回复审状态。

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主办的中国商标网上的查询结果截图。

申请“新年快乐”商标的既有个人名义申请的,也有北京、浙江义乌的公司,涉及的领域有烟火、办公用品、含酒精的饮料等。

湖北得伟君尚(湖北自贸区武汉片区)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曹剑刚介绍,申请的商标应具有显著性,并不得有《商标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等不得注册情形。

《商标法》第十条共有8款,其中明确“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义乌某公司申请的“新年快乐”商标被驳回。

曹剑刚分析,“新年快乐”的商标申请可能涉及不良影响等,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予以驳回了。申请人如不服驳回可申请复审,就进入复审程序,再驳回可进入法院诉讼程序。从查询显示的结果看,以上商标均处于驳回或驳回复审状态,均未注册成功。

来源:长江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