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是否经常收到来历不明的骚扰电话?除了直接挂断拉黑,好像也没有更好的应对方法。2021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正式施行,明确授权检察机关提起公民个人信息保护公益诉讼。当个人信息被“偷”卖,检察公益诉讼替你来“抓贼”。
“您好,我这边是银行,您这边是徐总吗?我这边是生产电线电缆的工厂,想问您这边有用到电线电缆吗?给您打电话主要是想邀请您加入股票交流群。”当接到类似的电话,说明您的个人信息很可能已经被不法分子偷偷拿走卖掉了。频频被陌生人骚扰,气愤又无可奈何。
2021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正式施行,明确授权检察机关提起公民个人信息保护公益诉讼,“沉默的大多数”的权益有了司法保障。湖北省人民检察院第八检察部副主任刘洋介绍说:“个体在这个里面不好维权,不便维权,或者个体维权成本过高,它就变成了我们经常说的“沉默的权利”。为了解决侵害众多且不特定的个体公民的公共利益,检察机关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就这个事情办理相应的公益诉讼案件。”
买卖牟利、非法泄露、超范围收集处理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都被纳入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办案范围。近日,荆州市江陵县人民检察院依据《刑法》和《个人信息保护法》相关条款,以汪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向江陵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江陵县人民法院采纳量刑建议,判决被告人汪某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4.8万元。案件承办检察官、江陵县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业务主任张凡玲介绍:“个人信息保护法生效后,办理此类案件我们能够更加准确判断行为人是否有收集、处理、使用公民个人信息的权限,为我们判断行为人是否是违法违规使用个人信息提供了法律判断的标准,为我们办案提供了更具体的法律依据。”
倒卖公民个人信息严重危害公民信息安全,极易引发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甚至与绑架、敲诈勒索、暴力追债等刑事犯罪活动相结合,破坏社会和谐。
我国《刑法》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民法典》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正式生效后,与《刑法》、《民法典》共同形成保护公民个人信息的法律屏障。
以法律为坚实后盾,湖北检察机关也在不断探索扩大此类公益诉讼案件线索来源,提高公众的参与度,让“沉默的大多数”也有发声的渠道。湖北省人民检察院第八检察部副主任刘洋表示:“这种行为很容易构成刑事犯罪,很多案子来自刑事案件,第二个方面,我们省检察院有一个公益诉讼辅助办案平台,通过收集网上舆论,由属地管辖权的检察机关来跟进。现在也慢慢有一些志愿者,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律师,包括一些社会组织加入到“益心为公”志愿者平台,把线索通过微信传到后台,给相应地方检察院办理。”
来源:湖北之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