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市民:
近来,我县城区摩托车、电动车、电动自行车驾驶员因防晒和避雨,在车辆上私自加装遮阳雨棚、雨伞,改变了机动车外形,导致车身加宽变高、阻力增大,影响车辆稳定性、安全性,严重危害道路交通安全。为有效消除上述安全隐患,应责令驾驶员对驾驶车辆恢复车辆原状,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即日起,通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登记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决定对通山县辖区内摩托车、电动车、电动自行车加装遮阳雨棚、雨伞的违法行为集中整治。现通告如下:
一、严禁任何单位、个人私自加装摩托车、电动车、电动自行车遮阳雨棚、雨伞。
二、严禁驾驶私自违法加装遮阳雨棚、雨伞的摩托车、电动车、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
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组织开展整治行动,依法查处摩托车、电动车、电动自行车违法加装遮阳雨棚、雨伞行为,公安机关对摩托车、电动车、电动自行车违法加装遮阳雨棚、雨伞上道路行驶的,一律现场强制拆除、收缴和警告,责令恢复原状。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路边停放的摩托车、电动车、电动自行车,驾驶员未自行拆除遮阳雨棚、雨伞的,公安机关将强制拆除和收缴并依法处罚。
四、对摩托车、电动车电动自行车加装遮阳雨棚、雨伞等非法装置拒不拆除的,属于机动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五十七条规定,处500元的罚款,并责令恢复原状;属于非机动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处50元的罚款,并强制拆除和收缴。拒绝拆除或罚款处罚的,依法扣留车辆。
五、对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公安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法律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六、请广大摩托车、电动车车主及驾驶人自觉遵守,主动配合和支持,营造一个安全、畅通、有序、文明的城市道路交通环境。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通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1年9月18日
(编辑:谭梦星 编审:唐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