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通山县辖区内实行抓拍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指示的违法行为的公告


为了创造良好的交通环境,确保我县道路的畅通,通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各项条款。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9条、第90条,《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69条第1项关于“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指示的”规定,决定在我县道路实行抓拍机动违返禁令标志指示(货车进入城区限行时间为06:00--21:00)的违法行为。决定于2020年10月10日开始采集使用。现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105号)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现将我县固定式交通技术监控拍摄设置地点公告如下:

太平大道锦绣花园小区门口、滨河路滨河苑门口、滨河路人民医院门口、洋都大道财政局路口、通羊大道马肚路口、北门岭、通羊大道三小路口、九宫大道兴业街路口、九宫大道石油公司、九宫大道南门桥。

请广大驾驶人牢记,严格遵守交通安全法规,文明行车,安全出行。                

通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二O二O年九月三十日


(编辑:葛素文  编审:唐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