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云上通山报道:(通讯员 齐丹丹)都说人不会在同一个地方跌倒两次,毕竟“吃一堑,长一智”。一次酒驾被查获后,大多数驾驶人都会幡然醒悟、严守交规。然而,有两位驾驶人却屡教不改、心存侥幸,再次触碰酒驾红线,甚至第三次酒驾被查,等待他们的将是法律的严惩。

曹某某三次饮酒驾驶机动车。2026年4月20日14时20分许,违法行为人曹某某饮酒后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从通山县厦铺镇安置房出发,沿道路往厦铺镇双河村方向行驶,行驶至厦铺镇厦铺村路段时,被通山县公安局交管大队南林中队现场执勤民辅警依法拦停检查。经执勤民警使用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仪对其进行现场检测,检测结果为69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经查实,曹某某曾于2020年10月26日,因无证、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公安机关依法处以罚款2500元的行政处罚;2023年4月26日,因无证、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后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被公安机关依法处以行政拘留三日、罚款2500元的处罚。
此次其在已有两次酒驾处罚、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前提下,仍第三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已构成无证驾驶、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后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且属于多次酒驾、屡教不改的恶劣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通山县公安局交管大队已对违法行为人曹某某作出行政拘留七日、罚款25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谢某某二次饮酒驾驶机动车案。2026年4月20日14时20分许,违法行为人谢某某饮酒后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从通山县厦铺镇双河村出发,沿道路往厦铺镇厦铺街方向行驶,行驶至厦铺镇厦铺村路段时,被通山县公安局交管大队南林中队现场执勤民辅警依法拦停检查。经执勤民警使用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仪对其进行现场检测,检测结果为53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经核查,谢某某曾于2023年6月13日,因无证驾驶、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公安机关依法作出罚款2500元的行政处罚。此次行为构成无证驾驶、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后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交通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通山县公安局交管大队已对违法行为人谢某某作出行政拘留五日、罚款25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警方提醒:酒驾属于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多次酒驾属于情节特别恶劣的情形,将被从重惩处。广大驾驶人务必以案为鉴,彻底摒弃侥幸心理,时刻牢记“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自觉遵守交通法规,共同维护安全、文明、有序的道路交通环境。
(编辑:张文静 二审:唐成 终审:阮班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