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种侥幸,一个结局,被查!通山公安曝光5起醉驾案例

云上通山报道:(通讯员 齐丹丹)行车途中发生交通事故

酒驾醉驾

害人害己文明交通

拒绝 “酒醉”驾

“就喝了一点!”

“离家近,几分钟就到!”

“晚上交警少,不会被查!”

“我酒量好,清醒得很!”

......

近日

通山县公安局交管大队

曝光5起醉酒驾驶

涉嫌危险驾驶罪的典型案例

请大家引以为戒

案例一:

2026年2月24日15时32分,胡某某饮酒后驾驶鄂L3***3二轮摩托车,自通山县长丰村往湄溪村方向行驶,行至南林桥镇罗城村芦坑路段时,与吴某某驾驶的鄂LD***D小型汽车发生碰撞,致两车受损。

经民警现场对胡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检测结果为153mg/100ml。民警随即将其带至南林卫生院提取血样。同年2月26日,咸宁归真司法鉴定中心出具鉴定意见,胡某某血液样本中乙醇成分含量为183.54mg/ml,其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

案例二:

2026年2月25日0时许,王某某驾驶鄂LE***6小型轿车自通山县西站往德船村方向行驶,行至县人民医院路段时,与夏某某停放在路边的甘AK***9小型轿车发生碰撞,致车辆受损。

事故发生后,王某某驾车驶离现场。1时许,民警在其家中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85mg/100ml,随后将其带至通山县人民医院提取血样。经咸宁归真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血液中乙醇成分含量为186.64mg/100ml,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

案例三:

2026年2月25日19时40分许,黄某某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后经湖北军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机动车),在通山县大路乡山口村仙虾戏水农庄路段与宋某某驾驶的无号牌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致两车受损、双方驾驶员受伤。

民警到场后发现黄某某有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嫌疑,经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81mg/100ml,随即将其带至通山县人民医院提取血样。经咸宁归真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血液中乙醇成分含量为148.02mg/100ml,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

案例四:

2026年3月2日21时许,焦某某驾驶鄂LE***9小型轿车,行至通山县洋城壹号路段时,与朱某某停放在路边的鄂LF***9小型轿车发生碰撞,致车辆受损。

民警到场后发现焦某某有饮酒驾驶机动车嫌疑,因其多次呼气式酒精检测未果,遂将其带至通山县人民医院提取血样。经咸宁归真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血液中乙醇成分含量为199.37mg/100ml,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

案例五:

2026年3月11日14时许,谈某某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在通山县九宫山镇畈中村路段超车时,与江某某驾驶的无号牌三轮电动车发生碰撞,致江某某、谈某某受轻微伤,两车受损。

民警到场后发现谈某某有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嫌疑,经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96mg/100ml。民警遂将其带至九宫山镇卫生院提取血样。同年3月13日,咸宁归真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谈某某血液中乙醇成分含量为190.22mg/100ml,其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

以上五起案例,当事人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均远超80mg/100ml的醉驾标准涉嫌危险驾驶罪,且都引发了交通事故,造成车辆受损乃至人员受伤的后果,社会危害性显著。

醉酒驾驶机动车是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违法行为,公安机关将始终保持“零容忍”态度,依法严厉查处。广大驾驶员务必时刻牢记“酒后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切勿心存侥幸,以身试法,共同维护安全、文明、和谐的道路交通环境。

(编辑:杨越  二审:徐唐生  终审:阮班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