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山县第十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接受潘雯煜等同志辞职请求的决定


(2026年1月23日通山县

第十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潘雯煜、皮沫的辞职请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通山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的规定,通山县第十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定:接受潘雯煜辞去通山县人民代表大会民族宗教侨务外事委员会主任委员和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职务,接受皮沫辞去通山县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职务,报通山县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编辑:刘熙  二审:唐成  终审:阮班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