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举案普法。权威解读,服务民生。大家好,欢迎收听、收看FM99.3通山之声大型普法直播访谈栏目《法治热线》。我是本期节目的主持人王丹。我们的节目直播时间为周四下午的五点至五点半。欢迎大家在节目期间拨打热线电话0715—2390993参与到我们的节目中来,同时也可以下载云上通山手机客户端在线同步收听收看。

主持人:王丹
各位听友、网友们,大家好!欢迎来到本期的法治热线栏目。今天做客我们节目的嘉宾是县统计局党组成员、副局长谭从旺和法规股负责人陈世剑。首先,请两位嘉宾和大家打个招呼吧!

嘉宾:谭从旺
各位听众朋友们,大家好!我是谭从旺,今天非常高兴能够来到法治热线,和大家一起解读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以下简称《统计法》)。

嘉宾:陈世剑
大家好!我是陈世剑,希望今天的交流学习能让大家对统计法律知识有个全新的认识,在今后的统计调查工作中坚守统计法律底线,不触碰法律红线。
主持人:王丹
我们都知道统计是经济社会发展的综合性基础性工作,统计数据是国家宏观调控和科学决策管理的重要依据。2024年9月13日新修改的《统计法》颁布实施,本次《统计法》修改具有哪些重要的意义?
嘉宾:谭从旺
本次《统计法》修改具有四项意义,《统计法》修改的重要意义:(一)是加强党对统计工作全面领导的重大举措。此次《统计法》修改,通过法定程序把党中央关于统计工作重大决策部署转化为法律制度,并将“统计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直接写入《统计法》,确保党领导下的统计工作始终沿着正确方向前行。(二)是促进统计更好服务高质量发展的迫切需要。此次《统计法》修改,体现新发展理念,围绕健全科学合理的统计标准和统计指标体系、加强新经济新领域统计调查、实施统一的国民经济核算制度、强化统计信息共享、推动现代信息技术与统计工作深度融合等重大事项作出制度规定,必将有力提升我国政府统计的生产能力、数据质量和服务水平,为实现高质量发展和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提供坚实统计保障。(三)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此次《统计法》修改,将党中央关于统计工作重大决策部署和实践中成熟有效做法及时固定为法律规定,必将有力保障统计工作各方面全过程都在法治轨道上规范高效运行。(四)是解决当前统计工作突出问题的重要保障。此次《统计法》修改,坚持问题导向,聚焦统计造假屡禁不止、统计监督体系有待进一步完善、统计违法成本低等突出问题,对相关制度进行修正,为从根本上解决一些长期困扰统计工作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奠定制度基础。
主持人:王丹
本次统计法修改主要有哪些变化?
嘉宾:陈世剑
此次统计法修改是修正而非修订,是在保持现行统计法制度框架基本不变的基础上,重点在统计监督、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统计信息共享等方面,对统计法进行了补充修改和完善,新增加三条、修改二十一条,主要包含七个方面的修改内容:
一、落实和体现党的领导要求,规定“统计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在立法目的中规定“加强统计监督”,规定国家构建系统完整、协同高效、约束有力、权威可靠的统计监督体系。
三、强化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责任,针对有关负责人对统计数据严重失实情况失察的行为增加法律责任;并增加兜底性规定,通过“列举加兜底”的方式,确保全面追究各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行为的法律责任。
四、健全统计标准和指标体系,规定“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新情况,健全科学合理的统计标准和统计指标体系,将新经济新领域纳入统计调查范围”。
五、加强统计信息化建设,一是规定国家“推动现代信息技术与统计工作深度融合”。二是要求统计调查对象“推动统计台账电子化、数字化、标准化”。
六、加强统计信息共享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统计信息共享机制,明确统计信息的共享范围、标准和程序。”
七、完善法律责任规定,对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行为,加大法律责任追究力度。
主持人:王丹
新修改的《统计法》赋予统计调查对象哪些权利?
嘉宾:谭从旺
(一)监督统计工作、检举统计违法行为。新修改《统计法》第十条统计工作应当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统计中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对检举有功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二)拒绝非法统计调查。新修改《统计法》第十七条统计调查表应当标明表号、制定机关、批准或者备案文号、有效期限等标志。对未标明前款规定的标志或者超过有效期限的统计调查表,统计调查对象有权拒绝填报;(三)不得对外提供、泄露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新修改《统计法》第二十八条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提供、泄露,不得用于统计以外的目的;(四)拒绝非法统计检查。新修改《统计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时,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未出示的,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检查。(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新修改《统计法》第四十九条当事人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主持人:王丹
新修改的《统计法》针对领导干部,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统计调查对象,单位和个人提出了15个不得违反的统计法律底线,具体内容是什么呢?
嘉宾:陈世剑
针对领导干部的“4个不得”新修改《统计法》第七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以及各单位的负责人,不得自行修改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搜集、整理的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及其他机构、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得明示、暗示下级单位及其人员或者统计调查对象填报虚假统计数据;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打击报复。
针对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的“4个不得”新修改《统计法》第十一条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统计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如实搜集、报送统计资料,不得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不得有其他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
针对统计调查对象的“2个不得”新修改《统计法》第八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适用于任何单位和个人的“5个不得”新修改《统计法》第十二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虚假统计资料骗取荣誉称号、物质利益或者职务职级等晋升;《统计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提供、泄露,不得用于统计以外的目的;《统计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相关证明和资料,不得拒绝、阻碍检查;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
主持人:王丹
近年来县统计局在加强《统计法》宣传,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提高统计数据质量方面做了哪些工作?
嘉宾:谭从旺
一是抓“关键少数”开展普法,树牢正确政绩观。推动县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县委常委会、县政府常务会专题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计工作的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以及《意见》《办法》《规定》《监督意见》等重要文件,不断强化领导干部依法统计意识;通过“一把手”大讲堂、“统计法进党校”等活动宣讲统计法律法规,引导领导干部深刻认识统计工作的政治性和极端重要性,扛牢依法统计、依法治统政治责任,牢固树立正确发展观与政绩观。
二是聚焦统计队伍强化普法,提升依法治统能力。将深入学习宣传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计工作的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纳入局党组理论中心组学习计划,通过工作会议、主题党日、集中学习、业务培训等形式,围绕《宪法》《民法典》、新修改的《统计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重点内容常态化开展学法活动,持续提升统计干部依法治统能力和水平。
三是针对调查对象精准普法,增强依法统计自觉。结合业务培训、走访调研、数据核查等工作同步开展普法宣传,向企业普及统计法律法规,引导企业树立法治思维,严格依法开展统计工作。坚持执法先普法,在执法过程中“面对面”讲解新修改的《统计法》,以执法带动普法,推动企业深入理解统计法,严格遵守统计法,做到如实及时上报统计数据。
四是面向社会公众广泛普法,营造全民学法氛围。通过制作展板、悬挂横幅、设置咨询台、 发放宣传单等方式,借助中国统计开放日、“12.4”宪法宣传日、“12.8”统计法颁布纪念日等重要时间节点开展集中宣传活动,向公众广泛宣传统计法律法规、解读统计工作的目的和意义,消除误解和顾虑,提高社会各界对统计调查的配合度,在全社会营造浓厚的学法普法氛围,为各项统计调查工作顺利开展提供保障。
主持人:王丹
感谢两位嘉宾的精彩讲解,让我们对新修改的《统计法》有了更深入的了解和更清晰的认识。统计工作是一项基础性工作,同时也很重要,今后广大的统计调查对象一定要多支持配合统计工作,真正让统计数据取之于民、用之于民、服务于民、惠及于民,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统计获得感。由于时间关系,本期节目就要和大家说再见了,感谢各位听友、网友的关注和收听,我们下期节目再会!
(编辑:杨越 二审:孟军 终审:阮班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