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完善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优化配置和合理利用土地 资源,促进实体经济平稳健康发展,加快土地周转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范国有土地租赁若干意见》(国土资发〔1999〕 222号)、《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强化自然资源要素保障服务 扩投资稳增长十条措施的通知》(鄂自然资发〔2022〕6号)等规定,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弹性供应方式
(一)长期租赁。市、县人民政府将工业用地使用权出租给 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与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签订一定年限的土 地租赁合同,并支付租金的行为。以长期租赁方式供应工业用地的,不可转为出让土地。
(二)先租后让。市、县人民政府供应工业用地时设定一定 的条件,先以租赁方式向使用者供应土地,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开 发、利用、经营土地达到约定条件后,可申请将租赁土地转为出让土地的供应方式。
(三)租让结合。市、县人民政府供应工业用地时设定一定 的条件,先以租赁方式向使用者供应土地,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开 发、利用、经营土地达到约定条件后,可申请将部分租赁土地转为出让土地,部分土地仍保留租赁性质的供应方式。
(四)短期出让。在工业用地使用权法定最高出让年限以内, 市、县人民政府根据产业发展要求和意向用地单位经营情况,合
理确定工业用地使用权出让年限的供应方式。
(五)标准厂房招租。由开发区、政府平台公司或社会资本先行取得土地使用权,集中建设多层标准厂房用于招租。
二、供应程序
(一)发布信息。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根据开发区经济发展 需要,会同相关部门,拟定年度工业用地供应计划信息,向社会
公开发布。
(二)接受预申请。有用地意向的工业企业,可根据公布的 用地信息,与开发区管委会协商,拟定地块位置、面积、产业定 向、规划指标、投入产出指标、能耗指标、污染物排放标准等控 制性指标要求,编制项目规划与建筑设计预方案,自主选择弹性
供应方式,并对控制性指标要求作出承诺。
(三)编制供地方案。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根据开发区管委
会与意向用地企业协商意见,编制工业用地“标准地”供应方案。
(四)方案审批。工业用地供应实行备案制,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按“绿色通道”方式,先行拟定供地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在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进行备案。
(五)实施供应。以长期租赁、短期出让、先租后让以及租让结合方式供应工业用地的,除依法可以采取协议方式外,应当依法采取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具体操作程序按照国土资源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范》和《协议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范》执行。
(六)五证同发。土地使用权人在付清租金或出让价款后, 申请“六证同发”的,持土地出让合同和税费缴款凭证、承诺书等材料,同步领取项目核准(备案)文件、规划用地许可证、规划设计批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不动产登记证。未申请“五证同发”的,按相关规定依程序办理。
三、供应价格及征收方式
(一)长期租赁。租金参照工业用地出让地价标准,按租赁年期与法定最高出让年限的比值乘以法定最高出让年限评估土 地市场价确定,计算公式为:租金起始价=(租赁年期÷50)×出让50年评估市场价。租赁总金额按最终成交价确定。
(二)短期出让。起始价按弹性出让年期与法定最高出让年 限的比值乘以法定最高出让年限评估土地市场价确定,计算公式 为:起始价=(弹性出让年期÷50)×出让50年评估土地市场价。工业用地短期出让的土地出让价款按最终成交价确定。
(三)先租后让。起始价按租赁年期加上出让年期与法定最高出让年限的比值乘以法定最高出让年限评估市场价确定,计算公式为:起始价=(租赁年期+出让年期)÷50×出让50年市场评估价。工业用地先租后让的总金额按最终成交价确定。
土地租赁期间租金按租赁年期加上出让年限与法定最高出 让年限的比值乘以成交价确定,即:租金=(租赁年期÷50)×成交价,再按年平均收取土地出让期间出让金为最终成交金额减去租赁期间所交租金。即:出让金=成交价-租金。
(四)租让结合。租金(出让金)参照长期租赁和先租后让分开计算。
(五)征收方式。出租人或出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年限和条件交付土地,租金按年平均征收。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合同 约定的金额、时限缴纳租金或出让价款。土地租赁或出让过程中按规定应缴纳的税费由土地使用权人承担。
四、供应年限、续期
(一) 年限设定。以长期租赁方式供应工业用地的,可按协议方式确定用地者,用地年限最低设为5年,最高不得超过20年;以先租后让方式供应的,租赁年限原则上不超过5年,租让年限合计不得超过工业用地出让法定最高年限50年;以租让结合方式供应的,租赁部分年限不超过20年,期满可申请续期;以短期出让方式供应的,出让年限设定为10-30年,由企业根据产业周期和实际需要,自主选择,期满可申请续期。
(二) 续期申请。以先租后让、租让结合方式供应的工业用地,在合同约定期限内达到约定条件,土地使用权人可在租赁年限届满前3个月内提出转为出让土地申请。超过约定期限未达到约定条件或超过约定期限未提出申请的,土地使用权人不再享有将租赁土地转为出让土地的申请权利。
(三)价格评估申请租赁、弹性出让续期的,租金(出让价款)应当以申请办理续期时间为评估期日,重新评估确定。
五、批后监管
(一)投资建设合同监管。在土地成交后,由开发区管委会会同相关职能部门,按职能分工进行监督,并出具核实意见,作为工业项目续期或转出让的依据,项目用地达不到约定条件的,依法依约进行处置。
以弹性方式供应的工业用地,土地使用权人未按约定时间动 工开发建设,造成土地闲置的,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依法开
展闲置土地调查、认定和处置工作。
(二)用途监管。土地租赁或出让期间,土地使用权人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对城市规划已明确调整为其他经营性用地的,由土地储备机构予以收储后,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调整后的用途为新产业、新业态用地的,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三)增容管理。鼓励土地使用权人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不改变土地用途、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通过厂房加层、厂区改造、内部土地整理、开发建设地下空间等途径,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在原用地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工业项目,经规划审批通过调整方案的,对新增加的建筑面积不再补缴土地租金或出让价款。
(四)土地分割管理。对申请分割工业用地的,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是取得合法用地手续,且土地出让合同未约定限制分割 的条款;二是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建筑质量安全和消防安全要求; 三是配建的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公共配套设施等不得单独分割。
对申请分割转让的,除满足以上条件外,另需:一是已达到原出让合同、投资建设合同约定的投资强度、税收等要求;二是未纳入收储计划,不涉及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
(五) 转让、出租、抵押管理。以弹性方式供应工业用地的, 土地使用权人在合同约定的租赁或出让期间,已支付租金或出让价款并领取不动产权证书后,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投资开发、土地利用条件的,可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连同地上建筑物、构筑物转让、转租或抵押。
六、收回土地使用权
(一) 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造以及其他公共利益需 要的,可提前收回租赁或出让土地使用权,并对使用权人给予合理补偿。具体由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二) 未申请续期、租赁转出让,或者虽提出申请,但因未达到合同约定投资建设条件而未获批准的,期满可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附着物,由开发区管委会督促其自行拆除,恢复土地原状。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上级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通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3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