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逾期未接受处理交通违法
暂扣车辆进行报废处理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实施条例》第九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现将以下256台逾期未接受处理交通违法暂扣车辆的信息予以公告,请机动车驾驶人、所有人或管理人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的三个月内到我队接受处理,逾期未处理的,将依法予以强制报废。
通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4年7月2日












来源:通山公安
(编辑:张媛 二审:徐唐生 终审:唐尚伟)
关于对逾期未接受处理交通违法
暂扣车辆进行报废处理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实施条例》第九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现将以下256台逾期未接受处理交通违法暂扣车辆的信息予以公告,请机动车驾驶人、所有人或管理人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的三个月内到我队接受处理,逾期未处理的,将依法予以强制报废。
通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4年7月2日
来源:通山公安
(编辑:张媛 二审:徐唐生 终审:唐尚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