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山县发放预付卡经营者:
国庆节将至,相关卡券等各类预付卡进入销售旺季,针对我县市民投诉其充值权益被侵犯多发问题,通山县商务局提醒各发放预付卡经营者依法依规发卡,依法诚信经营,恪守社会公德。
一、发卡有条件限制 ,预付卡金额有上限。根据《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 2012 年第 9 号令)规定,从事“零售业、住宿业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业”的企业法人要落实备案制度、资金管理制度,并要求遵守“实名购卡制”“非现金购卡制”“限额购卡制”等三项制度,《办法》规定,“个人或单位购买充值记名卡的,或一次性购买1万元(含)以上不记名卡的,应实名购卡。单位一次性购买单用途卡金额达5000元(含)以上或个人一次性购卡金额达5万元(含)以上的,以及单位或个人采用非现场方式购卡的,应通过银行转账,不得使用现金。单张记名卡限额不得超过5000元,单张不记名卡限额不得超过1000元。”其他发卡经营者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湖北省消费者保护条例》和《通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通山县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监管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主动接受我县政府行业主管部门监管,合法合规发放预付卡。
二、经营期限届满,卡内余额需退还。根据《湖北省消费者保护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摘选),“单用途商业预付卡设定有效期限的,有效期满时消费者可以要求续期或者按照约定退款。经营者擅自提高服务价格、降低服务标准、延期开业、停业、歇业、变更经营场所或者经营主体的,消费者有权要求退回卡内余额。消费者因居住地变化、身体健康等客观原因需要转让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的,经营者应当允许,并不得收取额外费用。”
三、终止经营或更换商家,不得减损消费者利益。根据《湖北省消费者保护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摘选),“经营者停运、歇业或者变更经营场所的,应当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明示,并提前三十日以电话、短信、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消费者”。“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协商和解、调解、投诉、仲裁、诉讼的途径解决。”
四、注销营业执照,仍然需要承担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6条(摘选),“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70条(摘选),“法人解散的,除合并或者分立的情形外,清算义务人应当及时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法人的董事、监事等执行结构或者决策机构的成员为清算义务人。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如果违反上述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年修订)规定,“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湖北省消费者保护条例》第五十条规定(摘选),“ 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未按照规定发放单用途商业预付卡或者备案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通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通山县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监管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通政办〔2024〕15号)规定,“县公安局:负责依法打击利用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进行非法集资、集资诈骗以及利用预付卡履约保证保险进行保险诈骗等犯罪行为;对各行业主管部门依法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审查立案侦办。”“县市场监管局:依据法定职能受理消费者投诉、举报,负责依法查处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市场监管职能范围内的违法行为,重点查处单用途商业预付卡领域中涉及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及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违法行为;及时处理相关部门移送的违法案件线索,配合行业主管部门做好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监管工作。”
预付卡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度:
1.《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
3.《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 2012 年第 9 号令)
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民银行监察部等部门关于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25号)
5.《支付机构预付卡业务管理办法》(2012年中国人民银行第12号)
6.《湖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2018年1月18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
7.《通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通山县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监管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通政办函〔2024〕15号)
通山县商务局
2024年9月25日
(编辑:张媛 二审:徐唐生 终审:唐尚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