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山县土地使用权预告登记实施方案

为探索实施土地使用权预告登记模式,降低企业用地成本,更为激活土地市场要素、提高土地资源利用效率,同时也为解决群众在不动产登记中的堵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土地使用权预告登记制定本方案。

一、适用范围

通山县境内对于因市场主体分期缴纳土地出让金,已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完成首付土地出让金的,可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预告登记,待交清出让金后再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工业企业已取得土地使用权《不动产权证书》,开发投资未达到转让条件,已签订转让合同的,可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预告登记,待达到转让条件时再转移登记。

二、登记条件及要求

(一)土地竞得人拟分期缴纳土地出让价款,与自然资源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且已按合同约定支付首期土地出让金,申请办理项目建设手续的。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用地供应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34号)相关规定,土地出让成交后,在10个工作日内签订出让合同,合同签订后1个月内缴纳出让价款50%的首付款,余款要按合同约定及时缴纳,最迟付款时间不得超过一年,并签订承诺书。

(二)土地的使用者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并颁发土地使用权《不动产权证书》,未达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开发投资条件,申请土地使用权转让的。

1.转让核查。工业用地转让双方应向属地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提交转让申请,征询相关职能部门初审意见,相关职能部门重点对工业用地转让涉及的行业准入、政策限制、原出让合同约定条件、闲置土地、司法查封、抵押等情形进行审查。工业用地转让预告登记事项按“一事一议”程序集体决策,决策通过后由各职能部门出具审核意见。

2.预告登记。转让双方可以凭审核同意意见等材料申请预告登记,工业用地转让预告登记应当由转让双方共同申请,并提交申请材料,符合办理预告登记条件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向预告登记权利人核发预告登记凭证。

三、相关资料

(一)土地竞得人拟分期缴纳土地出让价款的,需提供以下资料

1.竞得人身份证明(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明、委托书及委托人身份证明);

2.《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国有建设用地交地确认书;

3.申请预告登记预期缴纳土地出让金的承诺书及已缴纳土地出让金发票;

4.权籍调查表及宗地图。

(二)工业用地开发投资未达到转让条件转让的,需提供以下资料

1.转让双方身份证明(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明、委托书及委托人身份证明);

2.不动产权证书及转让合同;

3.各职能部门出具审核意见。

四、监督管理

(一)预告登记转本登记。已办理预告登记的,在承诺期内缴纳土地出让金及缴纳契税凭证,可办理国有建设用地首次登记。已办理工业用地转移预告登记的,在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25%以上后,提供开发投资达到25%的证明材料及缴纳契税凭证,转让双方在九十日内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的,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应一并转移。

(二)以“标准地”方式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在转让后,仍按原出让合同约定、“标准地”建设协议执行,相关权利义务随之转移。原出让合同、投资建设协议约定低于现行市、县有关指引的,按现行指引执行,受让人须与属地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签订新的投资建设协议书。

未按照约定限期开工建设构成合同违约或土地闲置的,依法依规追究违约责任。

五、其他

本方案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如上级出台相关政策,以上级政策为准。

2024年3月14日

(编辑:谭茜  二审:徐唐生  终审:阮班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