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举案普法。权威解读,服务民生。大家好,欢迎收听、收看FM99.3通山之声大型普法直播访谈栏目《法治热线》。我是本期节目的主持人克胜。我们的节目直播时间为周四下午的五点至五点半。欢迎大家在节目期间拨打热线电话0715—2390993参与到我们的节目中来,同时也可以下载云上通山手机客户端在线同步收听收看。
主持人:黄克胜
今天做客我们直播间的嘉宾是通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局党组成员、副局长阮荣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消费者权益保护股沈南。首先请两位嘉宾跟听友、网友打个招呼。

嘉宾:通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阮荣朝
主持人好,听众朋友们,大家好!我是通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阮荣朝。

嘉宾:通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消费者权益保护股 沈南
主持人好,听众朋友们,大家好!我是通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沈南。
主持人:黄克胜
每年的3月15日是“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经过这些年的不断宣传,315已经成为一个标志、一个符号,消费者维权意识也在持续增强。不过也可以看到,当前仍然存在一些消费陷阱和行业潜规则,希望通过今天的节目,大家可以学习掌握消费中会有哪些陷阱,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可以怎么去维权。
嘉宾:通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阮荣朝
2023年,县市场监管部门坚持问题导向,聚焦涉及产品质量、格式条款、商品价格等方面的消费者投诉举报热点,着力解决消费者急难愁盼问题,全年共受理消费者投诉1598件,受理群众举报345件。今天,我们来跟听众朋友分享几个近年来发生在通山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希望通过对这些热点舆情深入解析,引起社会各界对消费维权问题的关注。
主持人:黄克胜
好的,那接下来就请嘉宾分享一下发生在我们身边的典型案例。
嘉宾:通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消费者权益保护股 沈南
好,先从去年我们办理的一起未签订协议售后维权难的案例开始讲。去年3月底,有市民现场反映称:其在通山县某农机门市部购得一台“农耕机”,共花费两万元。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存在质量问题,无法开展农耕活动,对农耕机性能提出质疑,随后上门要求经销商退货退款的诉求被驳回后,便来访通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12315投诉举报中心寻求援助,希望有关部门能够介入,维护其合法权益。
主持人:黄克胜
那市场监管部门接访该起现场消费纠纷是如何处置的?
嘉宾:通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消费者权益保护股 沈南
收到市民的投诉,我局执法人员联系市民一同前往被诉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经现场了解到,市民未与被诉人签订过任何合同,且购买的农耕机属于定制产品不易退货。于是,我局执法人员经现场组织双方长达几小时的调解,最终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协议内容:由被诉人向诉求人曹先生退款18000元整,诉求人将涉事产品“农耕机”退还生产厂家。市民对此处理结果表示满意。
消费提示:农机定制合同是指农户与农机定制公司之间签订的一份协议,旨在规定农机定制公司为农户定制农机的具体内容、价格、交付时间、保修期等方面的条款。农机定制合同不仅能够确保农机定制的质量,也能充分保障农户的合法权益。此外,在签订农机定制合同时,还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选择正规的农机定制公司:可以保证农机的质量和售后服务。2.确认农机定制的具体内容:在签订合同之前,农户需要确认农机定制的具体内容,以避免在后期出现问题。3.注意合同条款的细节:在签订合同时,农户需要注意合同条款的细节,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保障。4.合同签订后要保存好:合同签订后,农户需要保存好合同,以备日后维权使用。本案的查处中,消费者没有与被诉商家签订任何有效合同,极大地增加了调解难度。如遇到上述类似情况时,消费者可以及时拨打12315电话寻求帮助,维护好自身合法权益。
主持人:黄克胜
嗯,感谢嘉宾的讲解,如果说市民朋友遇到了类似的情况,可以第一时间拨打12315的电话,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食品安全也是听众们关心的热点之一,在我们通山有没有相关的案例?
嘉宾:通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消费者权益保护股 沈南
有的,在去年8月,我局就接到这样一起投诉,消费者在某超市购买了一包某牌泡面,买回家后发现泡面已经超过保质期了。
主持人:黄克胜
那买到过期食品确实很糟心,最后这个案件怎么处理的?
嘉宾:通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消费者权益保护股 沈南
销售过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相关产品”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并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超过保质期食品,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备注: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主持人:黄克胜
前面我们刚刚也讲了几个维权案例,说到这个消费者权益保护,我印象比较深的一件事,就是之前疫情防控期间奥秘克戎病毒传播得最严重的那几个月,全国各地就有新闻报道,连花清瘟胶囊涨价还买不到,温度计的身价也都突然间暴涨。我们通山有查处这样的案例吗?

嘉宾:通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消费者权益保护股 沈南
这个是有的,在疫情防控期间,有些药店哄抬价格。我局在开展涉疫药品价格专项执法检查时发现,通山县某药店分别以20/25/30元不等的价格销售连花清瘟胶囊,平均售出价格为26.67元/盒,经执法人员深入调查,售出的连花清瘟胶囊是该店以14.5元/盒购进的,该药店在药品成本未明显增加的情况下,以超出进价1.84倍的价格卖出,大幅度提高了药品出售价格。
主持人:黄克胜
这个是不是属于比较典型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
嘉宾:通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消费者权益保护股 沈南
是的,我们的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以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已对涉案商家进行立案查处。

主持人:黄克胜
我们说,基于市场经济规律,商家合情合理合法涨价,民众都能理解,可在特殊时期哄抬物价,不仅会扰乱市场价格秩序,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还会引发群众的焦虑恐慌情绪。这种行为是不道德的,也是违法的。
嘉宾:通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消费者权益保护股 沈南
是的,经营者哄抬物价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有关法律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另《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中: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在这里,我们提醒广大的药品经营者,要自觉增强社会责任感,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诚信经营,绝不能利欲熏心,企图浑水摸鱼,法律对此绝不姑息。
主持人:黄克胜
好的,感谢嘉宾再一次给我们分享了贴近民生的案列,让我们能在生活中的方方面面消费中,切实维护好自身的权益。可以看到近年来,我县维护四大安全工作硕果累累,今年就消费者维权这项工作,咱们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哪些工作安排呢?
嘉宾:通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阮荣朝
今年的消费维权工作,我局将围绕“激发消费活力”年主题,持续推进建设放心舒心消费环境,提升12315平台效能,推动消费者权益保护协同共治,在全县范围内形成强有力的宣传态势,推动开展多层面、广覆盖的放心消费示范创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营造良好消费环境,让消费者能消费、愿消费、敢消费,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需要,更好的为通山经济高质量发展营造良好的消费环境和舆论氛围。
主持人:黄克胜
好的,感谢两位嘉宾的交流分享。希望大家在日常生活中能够树立正确的消费观念,理性消费,警惕掉进消费陷阱。同时,也呼吁市场经营者要以诚信为本,做到合法经营,只有多些真诚,少些套路,才能行稳致远。由于时间的关系,本期节目到这里就要结束了,感谢各位听众朋友的关注和收听,我们下期再见。
(实习编辑:刘熙 二审:唐成 终审:阮班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