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 ——致通山县农民朋友的一封信

全县农民朋友们、农药经营者、生产者: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好《土壤污染防治法》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管理办法》,开展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工作,是保障农业生态环境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重要环节,也是促进农业生产可持续发展、建设美丽乡村的迫切需要。为了防治农药包装废弃物污染,保障公众健康,保护生态环境,国家已于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在此,我们倡议从我做起,加强《办法》的学习与宣传,自觉履行《办法》规定的义务,保护好我县农业生态环境,请广大农民朋友和农药经营者进一步提高认识,科学回收处理农药包装废弃物,以实际行动推动全县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工作。

一、什么是农药包装废弃物。农药包装废弃物是指农药使用后被废弃的与农药直接接触或含有农药残余物的包装物,包括瓶、罐、桶、袋等。

二、农药包装废弃物乱丢乱弃危害大。农药包装废弃物在自然环境中难以降解,散落于田间地头、沟渠河道等地污染环境、影响植物生长甚至毒害鱼类、鸟类等。

三、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法律有规定。《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管理办法》第十条:农药生产者、经营者应当按照“谁生产、经营,谁回收”的原则,履行相应的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义务。农药经营者应当在其经营场所设立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装置,不得拒收其销售农药的包装废弃物。第十一条:农药使用者应当及时收集农药包装废弃物并交回农药经营者或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站(点),不得随意丢弃。

四、不按规定回收处理是违法。按照《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农业投入品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包装废弃物或者农用薄膜,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农药包装废弃物交由专门的机构或者组织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由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农业投入品使用者为个人的,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农药生产企业不执行原材料进货、农药出厂销售记录制度,或者不履行农药废弃物回收义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的农药登记证。第五十八条第四款规定,农药经营者不履行农药废弃物回收义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五、科学回收处理利大家。科学使用农药防治病虫草害,并将用完后的农药包装废弃物多次冲洗,减少、清除农药包装废弃物内残留的农药,严禁随意丢弃,主动送回相应的农药经营者或回收点回收处理,倡导农业清洁生产,利国利民利大家。

希望广大农民朋友和农药经营者积极行动起来,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自觉回收处理农药包装废弃物,主动捡拾清理田间地头丢弃的农药包装废弃物,科学回收处理,保护耕地土壤结构,改善农村环境质量,把我们的家园建设得更加美好!

通山县农业农村局

2023年12月7日

(实习编辑:张媛 二审:唐成  终审:阮班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