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总局新修订的《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规定,12月1日起禁用“生鲜灯”。《办法》施行后,食用农产品销售者仍使用不符合规定的照明灯具的,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即日起,湖北省市场监管局开展“生鲜灯”大排查行动,还对集中市场开办者和各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者作出提醒告诫,要求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大型商超经营者等,统一督促场内生鲜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及时更换不符合规定的灯具。消费者如在《办法》施行后发现相关违法违规行为的,可通过拨打12315进行投诉举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来源:长江云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