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热线第七十三期】——通山县林业局嘉宾谈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以案说法,举案普法。权威解读,服务民生。大家好,欢迎收听FM99.3通山之声大型普法直播访谈栏目《法治热线》。我是主持人克胜。我们的节目直播时间为周四下午的五点至五点半。欢迎大家在节目期间拨打热线电话2390993参与到我们的节目中来,同时也可以下载云上通山手机客户端在线同步收看。

主持人:黄克胜

今天做客我们直播间的是来自县林业局党组成员、副局长陈建文和县林业行政执法大队队长朱青松。首先请两位嘉宾跟听友、网友打个招呼。

嘉宾:陈建文

主持人好,广大听众朋友们,大家好!我是陈建文,很高兴做客《法治热线》栏目,和大家一起探讨、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有关知识。

嘉宾:朱青松

主持人好,听众朋友们,大家好!我是朱青松,很高兴做客《法治热线》栏目,和大家交流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相关知识。

主持人:黄克胜

先请陈局长为大家简要介绍下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颁布实施有关情况。

嘉宾:陈建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以下简称野生动物保护法)于1988年11月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后于2004年、2009年、2018年三次修正和2016年一次修订,此次是根据2022年12月3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第二次修订,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新修订的《野生动物保护法》共五章节六十四条,五章节分别是总则、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保护、野生动物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

此次《野生动物保护法》修改,加强对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坚持保护优先、规范利用、严格监管的原则,积极回应社会关切,进一步完善野生动物保护和管理制度,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做好与生物安全法、动物防疫法、畜牧法等相关法律的衔接,秉持生态文明理念,以推动绿色发展,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主持人:黄克胜

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是指什么?“三有”保护动物是指什么?

嘉宾:陈建文

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野生动物是指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是指野生动物的整体(含卵、蛋)、部分及衍生物。

“三有”保护动物是指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2023年6月30日,国家林草局网站公布了新调整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简称“三有动物”名录),新调整的“三有动物”名录共收录野生动物1924种。

主持人:黄克胜

如群众遇到野生动物受伤、落单等需要救助的情况该怎么做?

嘉宾:朱青松

如群众发现受伤等需要救助的野生动物请及时与县林业局野生动物救助中心联系或者向公安机关报警求助,救助中心电话:0715-2394464。由工作人员统一送往位于大路乡界水岭村孔雀山庄的咸宁市野保站通山县林业局野生动物救助中心救助。

《野生动物收容救护管理办法》第六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因受伤、受困等野生动物需要收容救护的,应当及时报告当地林业主管部门及其野生动物收容救护机构。

主持人:黄克胜

在打击非法猎捕野生动物方面有没有案例可以跟大家分享一下?

嘉宾:朱青松

近两年来,我们办理了违法收购、猎捕野生动物案件7起,罚款总金额1.636万元,这里,我跟大家分享一起案例。

2022年6月,大路乡某村村民严某在某网购平台上花费1392.44元购买了10套钢丝猎夹和10个夹子报警器。同年8月份,严某将禁猎工具钢丝猎夹安放在该村山林内猎捕野生动物,夹得华南兔一只(属三有野生动物)。经县林业行政执法大队调查核实,严某在禁猎区禁猎期内使用禁止的钢制猎夹非法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违反了《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构成非法猎捕非国家重点野生动物的违法行为。根据当时的《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六条和《湖北省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指导标准》的规定,对严某作出如下处罚:

1.没收猎夹10个及报警器6个;2.处猎物价值五倍罚款,共计400元整。

通过处罚,该违法行为人深刻认识到了违法猎捕野生动物的严重性,对社会起到了一定的警示作用。


备注:

《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禁止使用毒药、爆炸物、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套、猎夹、捕鸟网、地枪、排铳等工具进行猎捕,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等方法进行猎捕,但因物种保护、科学研究确需网捕、电子诱捕以及植保作业等除外。

前款规定以外的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和方法,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并公布。

(原法第四十六条修改完善后为新法第四十九条)

《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狩猎证,并处猎获物价值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猎获物或者猎获物价值不足二千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自然保护地、禁猎(渔)区、禁猎(渔)期猎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二)未取得狩猎证、未按照狩猎证规定猎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三)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在自然保护地、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其他陆生野生动物,破坏生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猎获物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猎获物或者猎获物价值不足一千元的,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未取得持枪证持枪猎捕野生动物,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还应当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主持人:黄克胜

有群众咨询,前段时间他在网上看到野猪被移出了“三有动物”名录,那是不是意味着现在可以随意捕猎、食用野猪?

嘉宾:陈建文

野猪确实已被移出新“三有动物”名录,但仍属于法律规定的其他陆生野生动物。

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在保护区、自然保护地、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破坏生态的,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禁止食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其他陆生野生动物。

因此,随意捕杀、食用野猪仍属违法行为。

借此机会,呼吁大家切莫以身试法,非法狩猎野生动物情节严重者还将触犯刑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

【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非法狩猎罪】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主持人:黄克胜

我县林业部门在野生动物保护方面做了哪些重点工作?

嘉宾:陈建文

县林业部门立足职能职责,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落实省、市、县委具体要求,全面加强野生动物保护和管控,坚持抓好“四项”重点工作。

一是采取各种形式、广泛开展野生动物保护法宣传教育,着力增强公民珍爱保护野生动物的意识,自觉养成拒食野生动物的文明风尚。

二是落实责任和管控措施,加强野生动物及栖息地巡护监测工作,切实履行好林业部门监管责任和各类自然保护地、重点林区主管单位主体责任,落细网格化管理责任,加大巡护排查密度和频次。发现野生动物死亡或异常情况,按规定及时报告、取样检疫、第一时间科学有效处置,做好野生动物疫源疫病防控。

三是严格落实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场所“六项封控隔离措施”,加强非法人工繁育场所排查取缔,严密监控,严防销售食用、消毒消杀等出现问题。

四是开展联合执法,依法打击猎捕、杀害、贩运、买卖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行为,配合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农贸市场和餐饮饭店检查,以及公路检查站点车辆人员携带、运输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查处工作。

主持人:黄克胜

好的,感谢两位嘉宾的交流分享。希望广大群众能够树立正确健康的饮食观,拒绝食用野生动物,发现非法捕猎、贩卖、食用野生动物等违法行为要及时向有关部门检举揭发。由于时间的关系,本期节目到这里就要结束了,感谢各位听众朋友的关注和收听,我们下期再见。

(编辑:谭茜  二审:程思  终审:阮班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