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举案普法。权威解读,服务民生。大家好,欢迎收听FM99.3通山之声大型普法直播访谈栏目《法治热线》。我是主持人震宇。我们的节目直播时间为周四下午的五点至五点半。欢迎大家在节目期间拨打热线电话2390993参与到我们的节目中来,同时也可以下载云上通山手机客户端在线同步收看。
主持人:
今天做客我们直播间的是来自通山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大队长朱华忠和副大队长张辉,两位队长你们好。

朱华忠:
主持人好,各位听众朋友们,大家好!我是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的朱华忠,今天很高兴做客《法治热线》栏目,和大家一起探讨、学习道路运输有关法律法规知识!

张辉:
主持人好,各位听众朋友,大家好!我是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的张辉。

主持人:
今天两位嘉宾做客我们法治热线栏目,跟我们讨论学习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等内容。首先请综合执法大队大队长朱华忠为我们介绍讲解一下。
朱华忠: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是为了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安全,保护道路运输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业的健康发展而制定的法规。该条例于2004年4月14日国务院第48次常务会议通过,2004年4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6号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于2012年11月9日第一次修订、2016年2月6日第二次修订、2019年3月2日第三次修订。2022年3月29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52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是为了规范道路旅客运输及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活动,维护道路旅客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旅客运输安全,保护旅客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所制定的交通运输部规章。
主持人:
好的。刚才您介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基本概况,道路旅客运输经营具体是指什么?
朱华忠:
根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三条,道路旅客运输(以下简称道路客运)经营,是指使用客车运送旅客、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具有商业性质的道路客运活动,包括班车(加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
班车客运是指营运客车在城乡道路上按照固定的线路、时间、站点、班次运行的一种客运方式,包括直达班车客运和普通班车客运。加班车客运是班车客运的一种补充形式,是在客运班车不能满足需要或者无法正常运营时,临时增加或者调配客车按客运班车的线路、站点运行的方式。
包车客运是指以运送团体旅客为目的,将客车包租给用户安排使用,提供驾驶劳务,按照约定的起始地、目的地和路线行驶,按行驶里程或者包用时间计费并统一支付费用的一种客运方式。
旅游客运是指以运送旅游观光的旅客为目的,在旅游景区内运营或者其线路至少有一端在旅游景区(点)的一种客运方式。
与我们日常出行有关的还有出租汽车客运、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等。其中出租汽车客运主要包括巡游、网络预约等方式。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是指可在道路上巡游揽客、站点候客,喷涂、安装出租汽车标识,以七座及以下乘用车和驾驶劳务为乘客提供出行服务,并按照乘客意愿行驶,根据行驶里程和时间计费的经营活动;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出租汽车客运和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主持人:
我们在新闻里常看到打击“黑车”,请问一下张队长,这个“黑车”是指什么?假如市民乘坐“黑车”有哪些风险?
张辉:
“黑车”指没有经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许可,没有领取营运牌证而以有偿服务实施非法运营的车辆。这些“黑车”的出现扰乱了道路运输营运市场的秩序,给旅客乘车带来极大风险和隐患,严重危及旅客个人生命财产安全。
市民乘坐“黑车”主要有以下风险:
一是乘坐“黑车”安全得不到保障。 “黑车”未进行定期维护、检测和审验,甚至有的“黑车”采用报废、非法改装、非法拼装的车辆,车况难以保证。而且“黑车”驾驶员没有从业资格证,未经行业主管部门的专业培训,(正规的出租车司机必须有安全行车三年以上驾驶资历并经统一培训和考核合格后上岗),驾驶技术无保障,加之“黑车”司机为逃避执法检查经常超速、绕道、闯红灯,极易发生交通安全事故,从而造成乘客人身伤害。
二是乘坐“黑车”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黑车”没有合法的营运手续,没有强制为旅客购买承运人责任险,一且发生意外事故,乘客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
三是乘坐“黑车”易落入不法分子陷阱。一些“黑车”待乘客上车后,途中可能存在甩客、绕道、价格欺诈等恶劣行为,损害乘客利益。
在此再次温馨提醒广大市民安全出行、拒乘“黑车”。
主持人:
那么我们交通部门针对道路运输市场出现的“黑车”有哪些打击措施呢?
张辉:

对于“黑车”非法营运现象,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采取了以下打击措施:
一是成立两个稽查专班。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成立二个稽查专班,划分区域在全县各个乡镇到边到角分别开展执法巡查工作,发现违法违规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行为的,给于严厉查处。
二是加强重点区域巡查检查。加强对东、西客运站,石瑛广场等旅客重要集散地进行巡查,打击非法营运行为。
三是根据非法营运“黑的”的营运规律,在重点位置和重点时间,采取定点稽查与流动稽查、定时稽查与随机稽查相结合的方式打击非法营运的“黑的”。
四是加强与公安交警部门的联系,深入开展联合执法,重点打击非法营运行为。
希望广大市民朋友在拒乘“黑车”的同时,如有发现非法营运线索,请您及时拨打交通运输部门统一投诉热线12328向我们反映,一经查实,我们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罚到位。如果市民朋友不小心乘坐了“黑车”,在遇到执法人员检查时请您如实积极配合取证调查,共同打击非法营运车辆。
主持人:
有没有案例跟我们听众、网友们分享一下?
朱华忠:

好的,我跟大家分享一起执法案例。
2022年3月14日凌晨,我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接到东城派出所的电话告知,派出所干警于2022年3月13日23时许,在通山县隐水洞高速收费站查获涉嫌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的车辆。接到电话后,执法人员立即赶到东城派出所办理移交涉嫌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车辆的事项。经现场对乘坐该车辆的四位乘客制作笔录,了解到由驾驶员梅某某驾驶该小型普通客车从浙江省台州市接到乘客后返回通山县,车子行驶到衢州市路段时,梅某某通过微信收取了一位乘客300元的运费,其他乘客的运费是车辆到达通山县下车时再结算。该车不能出示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和其它证明,且执法人员在运政APP中查询,未发现该车有申请办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记录。经查明,梅某某的行为构成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十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之规定作出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经营,并处叁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主持人:
好的,由于时间关系,本期节目到这里就结束了,感谢两位嘉宾的交流分享,也感谢听众朋友们的关注与收听,我们下期再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