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安通山”30问之十三 ∣ 食品安全包保责任与监管责任是如何区分和衔接的?

食品安全包保责任与监管责任是如何区分和衔接的?

答:要强化包保责任与监管责任的衔接,不得以监管责任替代包保责任。如因工作调整、人事变动等原因需要更换包保干部的,须在5个工作日内重新确定包保干部,并逐级上报备案。包保干部须每年向本级党委政府或村支部(村委会)和上级食品安全办报告履职情况。     市、县、乡级食药安办要协调做好包保干部与包保对象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以及属地市场监管部门监管和执法人员的衔接。包保对象受到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的,食药安办要及时向包保干部通报。包保干部督导发现问题的,督促包保对象及时纠正,并通过拍照、录制视频等方式留存证据,通报属地市场监管部门,或通过信息系统通报本级食药安办。

停止生产经营1年以上的,或获证满1年仍未生产经营的,不纳入本年度包保主体范围;复工复产的,在下一年度统一纳入包保主体范围。

来源:通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