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山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

通山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

通山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2021年修订)经2021年4月26日举行听证会议通过,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巩固完善烟草专卖制度,依法依规、科学合理制定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提升烟草专卖行政许可的公平性、公正性和公开性,保持卷烟零售户数量合理稳定,努力营造市场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切实满足市场需求、方便人民群众、规范市场秩序、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7号)、《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烟法〔2020〕205号)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结合通山县烟草制品零售市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遵循依法行政、科学规划、服务社会、均衡发展,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通山县行政区域范围内烟草制品零售点的设置及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管理。

第四条 本规定所指的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经营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开展卷烟零售经营活动的场所。

第五条 本规定所称合理布局,是指根据通山县行政辖区内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对辖区内烟草制品零售点进行的布局规划。

第二章   具体规定

第六条 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必须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申请办理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自然人,应当年满18周岁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七条 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位于城市、乡镇、行政村、自然村的申请办理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公民资金不作具体金额要求,按照实际情况中申请办理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公民不同经营业态、不同订货方式视实际情况执行。

(二)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

“与住所相对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是指经营场所不应为住所或住所的一部分,应为非住宅性质的固定经营场所。

经营场所房屋性质为“商铺”的,因日常经营需临时居住的,申请人在烟草专卖局办证人员实地核查时需确认临时居住场所为固定经营场所的一部分,并接受烟草专卖执法人员的日常执法检查。

经营场所房屋性质为“住宅”的,需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不能与生活起居混用,经营场所与住所必须有物理间隔,经营场所与住所之间没有门、走道、楼梯等出入通道相连视为与住所相独立,申请人在烟草专卖局办证人员实地核查时需确认经营场所的范围,并不得擅自改变经营场所用途,导致经营场所与住所不分。

申请人堆放货物的储藏室、仓库与经营门店相分离的,视为经营场所的附属仓库,有义务接受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经营场所的范围以及是否与住所相对独立,需经烟草专卖执法人员实地核查后,根据申请人申明确认的经营场所的范围及用途,制作核(勘)查记录并经申请人签字确定。

(三)符合本规定的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要求;

(四)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申请人一般以书面方式提出申请,也可以通过信函、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并按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填报格式文本。

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的,应当提供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第九条 新办、延续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需要核查以下材料:

(一)申请表;

(二)工商营业执照;

(三)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身份证明材料包括:身份证、户口簿、企业法人任职证明。申请人为个体工商户的,提交本人的身份证明材料;申请人为法人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工商营业执照、身份证明材料均由申请人或委托代理人出示相关原件,原件经烟草专卖局审查并复印后退还申请人。

第十条 零售点合理布局划分标准:

(一)通羊镇道路沿线零售点间隔距离50米以上,其他乡镇公路沿线零售点间隔距离30米以上;

(二)工业园区、矿区内职工人数500人以内的可设置1个零售点,每增加500人可增设1个零售点;

(三)本行政辖区内的集贸(批发)市场,摊位规模在100个以内的,设置零售点户数为3户以内;摊位规模在200个以内的,设置零售点户数为5户以内;摊位规模在200个以外的,设置零售点户数为10户以内。

第十一条 以下情形可视情况在间距方面给予适当放宽或不受数量、间距标准限制。

(一)政府鼓励发展的连锁经营企业;

(二)经营场所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新农村建设等客观原因被政府拆迁的,持证零售户搬迁至本县区域内其他地址经营的;

(三)在本规定实施前已合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因中小学、幼儿园周边不予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的规定而搬迁至本县区域内其他地址经营的;

(四)经营主体在父母、配偶、子女间发生变化,在原经营地址重新申领许可证的;

(五)因继承、法院判决、法人或其他组织分立、合并,或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许可证持证主体改变企业类型等,在原经营地址重新申领许可证的;

(六)经营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服务时间在12小时/天以上的商场、超市、娱乐场所;

(七)有一定规模以满足特定消费群体需要的有较为封闭区域的馆所、景区内部等,可设置1-2个零售点。

第十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设置零售点:

(一)申请主体资格方面:

1.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2.申请人为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或者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以特许、吸纳加盟店及其他再投资等形式变相从事烟草专卖品经营业务的(有外资成分并且零售业态属于“娱乐服务类”的企业、国有控股的混合所有制企业除外);

3.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

4.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5.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局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6.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7.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二)经营场所方面:

1.无固定经营场所的(能出具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准予经营证明并在有效期内的书报亭、电话亭、爱心亭等相对固定场所除外);

2.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

3.经营场所存在安全隐患,且不具备安全措施保障,不适宜经营卷烟的;

4.经营场所生产、经营、储存有毒有害、易挥发类物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容易造成卷烟污染的;如:经营化工、农药、油漆、兽药等的场所,或化妆品店、美容美发、公厕、废品回收店等;

5.在商用楼宇内未形成食杂店、便利店、超市、商场、烟酒商店、娱乐服务类的场所,住宅小区除平层全开放式临街门店外的其他场所

6.同一个经营地址已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且许可证还在有效期内的;

7.未经城市规划部门批准而建的违规建筑场所;

8.经营场所即将拆迁或征用。

(三)经营模式方面:

1.利用自动售货机或者其他自动售货形式,销售或者变相销售烟草制品的;

2.通过电玩游戏机等方式开展以烟草制品为奖品的游戏活动的;

3.通过信息网络销售烟草专卖品的。

(四)特殊区域:

1.中小学校、幼儿园校园内部;中小学周边50米范围以内,幼儿园周边30米范围以内;

2.党政机关内部、无烟医疗卫生机构所属区域等政府、所属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明令禁止经营烟草制品的区域;

3.已被政府纳入征收规划,且政府明令禁止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区域;

4.占用公共消防通道经营;

5.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不予发证的情形,以及当地烟草专卖局依照规定不能设定零售点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属于下列社会特殊群体,因家庭生活困难确需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并能够提供相关有效证明的,应给予政策扶持,在其首次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时适当放宽准入条件,符合法定条件下、符合《规划》同等条件下可优先办理(幼儿园、中小学周边除外)。

(一)残疾人;

(二)军烈属;

(三)退役军人;

(四)建档立卡贫困户;

(五)低保户。

社会弱势群体、优抚对象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审核,适当放宽办理。但实际经营人必须为本人且为唯一零售点。

“同等条件”是指在同一天提出申请,且均符合办证法定条件。在同等条件下又同属特殊群体的,按受理时间的先后顺序审批办证。

第十四条 根据《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中国石化加油站便利店申请销售香烟的复函》(国烟专〔2009〕35号)和《国家烟草专卖局办公室关于加油站便利店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烟办综〔2014〕474号)的规定,具备安全措施保障的加油站便利店不属于《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的不予核发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范围。对不存在安全隐患,又符合其他法定办证条件,具备安全措施保障的加油站便利店,按照一店一证的原则,设置零售点。

第十五条 连锁经营企业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时,应当由各个分店分别提出申请,其经营场所有关条件以分店为准。

第十六条 受理在先原则。同一地段同一时间有两人以上提出零售许可新办申请的,按照申请的时间顺序审查,根据“受理在先”原则给予许可。

第十七条 已合法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户,在许可证有效期内不受所在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调整的影响。

持证人办理延续申请,除经营场所安全要求和中小学、幼儿园周围的限制规定外,不受所在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其他规定调整的影响。

第十八条 本规定所称经营场所指向不特定消费者提供烟草制品零售服务的平层临街开放式场所,应当具有可以被不特定消费者所辨识的特征,有独立、固定陈列烟草制品的经营设施(如地柜、背柜、收银台等)。

第十九条 本规定所称间距,是指申请人拟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门口中心点与距离最近的已合法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户经营场所门口中心点的最近安全通行距离。

第二十条 本规定所称中小学校、幼儿园是指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的各类学校,如普通学校、职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公立、私立幼儿园等。

中小学校、幼儿园周围50米、30米内是指学生进出通道口(包括主校门、侧门、偏门等)中心点与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门口中心点之间的最近安全通行距离。

第三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中的“以上”“以内”包含本数,“以外”不含本数。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通山县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2017年5月1日通山县烟草专卖局颁布的《通山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规定》同时废止。


通山县烟草专卖局综合办公室

2021年4月29日印发

(编辑:阮百川  二审:唐成  终审:阮班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