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严厉打击整治富水湖流域非法捕捞违法犯罪行为,保护我县渔业资源和水生生物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农业农村部关于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范围和时间的通告》、《湖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同意我省相关水域实行全面禁捕的函》等有关规定,现将有奖举报富水湖流域非法捕捞违法犯罪行为通告如下:
一、举报范围
通山县禁捕区域范围内一切违反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规定的违法行为。
二、举报内容及奖励标准
(一)举报内容
1.在本县禁捕区域内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通山县富水湖,电鱼、毒鱼、炸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行为;
2.违法制造、销售、使用禁用渔具的行为;
3.非法捕捞(捉)、杀害、收购、运输、出售、经营利用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物的行为;
4.违反垂钓有关规定的行为;
5.在禁捕水域内其他非法捕捞行为。
(二)奖励标准
1.举报人提供线索、证据并协助办案机关查实达到刑事处罚标准的,奖励1000元;
2.举报人提供线索、证据并协助办案机关查实达到行政拘留标准的,奖励500元;
3.举报人提供线索、证据并协助办案机关查实达到其他行政处罚标准的,奖励200元;
4.举报违规垂钓行为并协助办案机关查实的,奖励100元。
三、相关要求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1.举报人无法证实其真实身份的;
2.举报人为国家公职人员或负责本行业执法工作及其亲属的(义务协管员除外);
3.举报内容含糊不清、缺乏事实依据的;
4.举报人提供的线索与涉渔违法案件无关的;
5.有其他执法机构已经发现或正在查处的;
6.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奖励的其他情形。
(二)举报人举报事项应当客观真实,需提供佐证材料(时间、地点、违法线索、现场照片等),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三)公安局、农业农村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等相关执法部门根据举报情况依法组织开展调查处理。对查证属实的案件,以行政处罚决定书等相关执法文书作为奖励举报人依据。依法维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举报人信息及举报内容。
(四)举报人应在接到相关执法部门奖励通知后15日内,提供本人银行卡或汇款地址,逾期不提供的视为放弃奖励。相关执法部门在收到举报人银行卡30日内将奖金发放给举报人。发放举报奖金工作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四、举报电话
通山县公安局:110
通山县禁捕办:0715-2066553
(编辑:谭茜 二审:程思 终审:阮班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