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篇语:以案说法,举案普法。权威解读,服务民生。大家好,欢迎收听FM99.3通山之声大型普法直播访谈栏目《法治热线》。我是主持人克胜。我们的节目直播时间为周四下午的五点至五点半。欢迎大家在节目期间拨打热线电话2390993参与到我们的节目中来,同时也可以下载云上通山手机客户端在线同步收看。
主持人 黄克胜:
今天做客我们直播间的是来自通山县应急管理局的嘉宾,他们是地震和地质灾害防治股股长朱炜,法规股负责人阮峰,首先请二位嘉宾跟听友、网友打个招呼。

地震和地质灾害防治股股长 朱炜:
主持人好,广大听众朋友,大家好!很高兴做客《法治热线》栏目,和大家一起探讨、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有关法律知识。

法规股负责人 阮峰:
主持人好,听众朋友们,大家好。

主持人 黄克胜:
每年5月12日定为全国防灾减灾日,到今年是第15个年头,防灾减灾日的设立对于我们普通老百姓来说意义有哪些?
地震和地质灾害防治股股长 朱炜:
2008年5月12日,我国四川汶川发生8.0级特大地震,损失影响之大,举世震惊。经国务院批准,自2009年起,每年5月12日为全国防灾减灾日。国家设立“防灾减灾日”,一方面顺应社会各界对中国防灾减灾关注的诉求,另一方面提醒国民“前事不忘,后事之师”,更加重视防灾减灾,努力减少灾害损失。同时,在每年“全国防灾减灾日”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帮助大家掌握一些防灾减灾知识与技能,增强全社会防灾减灾意识,提高各级综合减灾能力,构筑生命财产安全防线。
主持人 黄克胜:
请朱股长简单为我们介绍一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地震和地质灾害防治股股长 朱炜: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以下简称《防震减灾法》),是为了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防震减灾法》于1998年起施行,2008年12月27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订,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该法坚持以人为本、科学减灾的指导思想,坚持突出重点、全面防御的发展战略,坚持预防为主、防御与救助相结合的工作方针,坚持防震减灾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根本要求。体现了国家对防震减灾工作的高度重视,凝聚了全国人大和各级政府的共同智慧。贯彻实施《防震减灾法》,是推进防震减灾依法行政的根本要求,是实现防震减灾目标的重要保障。
主持人 黄克胜:
好的。刚才我们说到《防震减灾法》是一部是为了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的法律,那么《防震减灾法》有哪些内容呢?我们有请阮股长给我们介绍一下。
法规股负责人 阮峰:
《防震减灾法》是一部规范全社会防御与减轻地震灾害活动的重要法律。主要包括:总则、防震减灾规划、地震监测预报、地震灾害预防、地震应急救援、地震灾后过渡性安置和恢复重建、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九章内容。它主要调整在地震监测预报、地震灾害预防、地震应急和震后救灾与重建中所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明确政府、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在防御与减轻地震灾害活动过程中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主持人 黄克胜:
防震减灾规划主要有哪些内容?
法规股负责人 阮峰:
根据《防震减灾法》第十四条,防震减灾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震情形势和防震减灾总体目标,地震监测台网建设布局,地震灾害预防措施,地震应急救援措施,以及防震减灾技术、信息、资金、物资等保障措施。
编制防震减灾规划,应当对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地震监测台网建设、震情跟踪、地震灾害预防措施、地震应急准备、防震减灾知识宣传教育等作出具体安排。
主持人 黄克胜:
刚刚提到防震减灾知识宣传教育,需要从哪些方面开展?
法规股负责人 阮峰:
防震减灾知识主要包含地震监测预报方面的知识、地震灾害预防方面的知识、地震应急方面的知识和震后救灾与重建方面的知识。
防震减灾宣传教育是防震减灾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地震灾害预防中非工程性预防的重要措施,是为防震减灾工作奠定群众基础的重要途径,是提供全社会防震减灾能力的重要保障。很多地震灾害的实践表明,自救和互救是地震灾害发生后,灾区基本救助形式之一,而具有防震减灾知识和防震减灾意识的公民,他们的行为选择往往具有理智性和科学性,往往能获得保护自我以及保护他人的良好效果。所以,提高公民在地震灾害中自救、互救的能力,对应急救助十分重要,尤其是对挽救生命损失是至关重要的。
根据《防震减灾法》第七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防震减灾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防震减灾意识,提高全社会的防震减灾能力。
根据《防震减灾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等基层组织,应当组织开展地震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必要的地震应急救援演练,提高公民在地震灾害中自救互救的能力。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的要求,结合各自实际情况,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的地震应急知识宣传教育,开展地震应急救援演练。
学校应当进行地震应急知识教育,组织开展必要的地震应急救援演练,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地震灾害预防和应急、自救互救知识的公益宣传。
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指导、协助、督促有关单位做好防震减灾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地震应急救援演练等工作。
主持人 黄克胜:
请问我国防震减灾工作实行什么原则方针呢?
地震和地质灾害防治股股长 朱炜:
根据《防震减灾法》第三条规定:防震减灾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御与救助相结合的方针。
新中国建立以来,国家对地震工作给予了极大重视和支持,根据不同历史时期国家的不同战略方针,阶段行性地调整地震工作的方针。“以预防为主”的思想,是1966年邢台地震后首先由周恩来总理倡导的,1972年正式确立为地震工作方针。随着历史时期的变迁,地震工作方针的表述有所不同,但以预防为主的核心思想却从未改变。
历次大地震的教训表明:一次大地震的发生可以造成巨大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要做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必须坚决地贯彻以预防为主的指导思想,认真做好震前的防御工作。但地震是一种自然现象,人类不可能控制地震,地震的发生是不可避免的,所以在做好震前防御工作的同时,还必须实施有效的救助。震后救灾与重建是防震减灾的四个环节之一,这表明,救灾活动对于减少地震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历次地震的救灾实践表明:救助工作不仅对挽救灾区人员伤亡、减少财产损失有着重要作用,而且对灾区生活的恢复和安定以及对灾区的社会恢复与重建都是十分重要的。所以,在预防为主的思想指导下,必须强调防御与救助相结合。
《防震减灾法》所确立的以预防为主,防御与救济相结合的防震减灾工作方针,既突出了预防工作是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或者机构从事防震减灾工作所必须关注的工作重点,同时又强调了防御与救助两个方面的工作必须相互结合,才能收到减轻地震灾害的效果。
主持人 黄克胜:
《防震减灾法》和我们公民有哪些关系呢?
地震和地质灾害防治股股长 朱炜:
制定和实施《防震减灾法》的根本目的是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保障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它的贯彻实施与每个公民都有关。
《防震减灾法》明确规定公民在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中的责任和义务,这是每个公民必须遵守的。对公民的规定主要有:任何个人有依法参加防震减灾活动的义务;任何个人不得侵占、毁损、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任何个人不得危害地震观测环境;除发表本人对长期、中期地震活动趋势的研究成果及进行相关学术交流外,任何个人不得向社会散布地震预测意见。任何个人不得向社会散布地震预报意见及其评审结果;国家鼓励个人参加地震灾害保险。
主持人 黄克胜:
那么有哪些行为要承担法律责任呢?
法规股负责人 阮峰:
《防震减灾法》第八章对法律责任进行了明确,内容较多我简要说明,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主要有以下行为:国家工作人员未依照法律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标准进行地震监测台网建设;侵占、毁损、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危害地震观测环境,破坏典型地震遗址、遗迹;未按照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或者新建地震监测设施;违反本法规定,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未经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地震监测活动;未依法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者未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违反本法规定,向社会散布地震预测意见、地震预报意见及其评审结果,或者在地震灾后过渡性安置、地震灾后恢复重建中扰乱社会秩序;侵占、截留、挪用地震应急救援、地震灾后过渡性安置和恢复重建的资金、物资;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主持人 黄克胜:
如果地震来临该如何避险?
地震和地质灾害防治股股长 朱炜:
目前多数专家普遍认为:震时就近躲避,震后迅速撤离到安全的地方,是应急避震较好的办法。这是因为,震时预警时间很短,人又往往无法自主行动,再加之门窗变形等,从室内跑出十分困难。如果是在高楼里,跑出来的几率更是较低的。但若在平房里,发现预警现象早,室外比较空旷,则可力争跑出避震。
比如在影剧院、体育馆等处遇到地震无法跑出时,要沉着冷静,应就地蹲下或躲在排椅下,注意避开吊灯、电扇等悬挂物,用皮包等物保护头部。如在商场、书店、展览馆等处,应选择结实的柜台、商品或柱子边,以及内墙角处就地蹲下,用手或其他东西护头,避开玻璃门窗和玻璃橱窗。正在上课的学生,要在老师的指挥下按照演练预案快速撤离或者就地避险(就地避险的前提是实在来不及跑出楼)。
主持人 黄克胜:
好的,感谢两位嘉宾就《防震减灾法》与大家做的交流分享。由于时间的关系,今天的节目要说再见了,感谢各位听众朋友的关注和收听,下期节目我们再见!
(编辑:阮百川 二审:唐成 终审:阮班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