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举案普法。权威解读,服务民生。大家好,欢迎收听FM99.3通山之声大型普法直播访谈栏目《法治热线》。我是主持人李震宇。我们的节目直播时间为周四下午的五点至五点半。欢迎大家在节目期间拨打热线电话2390993参与到我们的节目中来,同时也可以下载云上通山手机客户端在线同步收看。

主持人:李震宇
孩子是祖国的花朵和民族的未来,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是一件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大事。为了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更好地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培养担当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以下简称《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案经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已于2021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
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从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网络保护、政府保护、司法保护六个方面,结合现今社会突出的问题做出修改和完善。在今天节目中我们也邀请到两位嘉宾来和我们一起探讨并为我们答疑,他们是共青团通山县委挂职副书记刘小平和共青团县委成员柴若彤,有请两位。

嘉宾:共青团通山县委挂职副书记刘小平
主持人好,各位听众朋友,大家好!

嘉宾:共青团县委成员柴若彤
主持人好,各位听众朋友,大家好!
主持人:李震宇
到今年的6月1日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也将正式实施满两周年,其中的重要修改内容之一就是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强制报告制度,这一制度有哪些更加明晰的规定吗?

嘉宾:共青团县委成员柴若彤
强制报告制度是这次《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的一大重点,也是这次《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之后新增的一个制度,除此之外还新增了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从业人员的准入资格制度,这两个制度为预防未成年人受侵害方面发挥重要的作用。
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第十一条中规定:国家机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侵害、疑似受到侵害或者面临其他危险情形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报告。有关部门接到涉及未成年人的检举、控告或者报告,应当依法及时受理、处置,并以适当方式将处理结果告知相关单位和人员。未履行报告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从主体、报告的内容,包括法律责任都明确下来。在未成年人的案件当中有一个非常大的特点,孩子太小,他受到伤害以后,司法机关不一定知道,因为他不一定有能力报案,有些情况下甚至都不知道自己受到了伤害,所以强制报告制度,应该说是及早发现,及早干预未成年人受到伤害的一个重要的制度。
主持人:李震宇
刘书记为什么要增设这项强制报告制度呢?

嘉宾:共青团通山县委挂职副书记刘小平
近年来,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从业人员性侵害、虐待、暴力伤害未成年人问题时有发生,不同于其他犯罪,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的再犯率高,而且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行为的隐蔽性更强,此次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增设了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从业人员的准入资格制度,从而尽可能避免实施过侵害未成年人行为的违法犯罪分子进入相关行业。
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国家建立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人员信息查询系统,向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提供免费查询服务。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在招聘工作人员时,应当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查询应聘者是否具有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记录;发现其具有前述行为记录的,不得录用。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应当每年定期对工作人员是否具有上述违法犯罪记录进行查询。通过查询或者其他方式发现其工作人员具有上述行为的,应当及时解聘。
这就表明,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所有单位,包括医院、学校、培训机构、儿童福利机构等,这些机构将来招聘的时候,要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请求查询,如果在信息系统里发现应聘者具有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记录,就不能聘用该人员。另外在日常工作中,要每年定期对自己单位的有关人员进行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招进来的员工如果发现出现在信息系统或通过其他方式被证实存在相关行为,根据规定可以且应当及时依法解雇。
主持人:李震宇
近年来,校园安全和学生欺凌问题频发,引发了社会各界人士的关注以及家长们的担忧,这次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对此有什么新规定与措施吗?

嘉宾:共青团县委成员柴若彤
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首次对学生欺凌进行了定义,并明确规定了学校在学生欺凌及校园性侵的防控与处置机制。
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学生欺凌,是指发生在学生之间,一方蓄意或者恶意通过肢体、语言及网络等手段实施欺压、侮辱,造成另一方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者精神损害的行为。学校应当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工作制度,对教职员工、学生等开展防治学生欺凌的教育和培训。
主持人:李震宇
刘书记,有什么具体措施吗?
嘉宾:共青团通山县委挂职副书记刘小平
学校对学生欺凌行为应当立即制止,通知实施欺凌和被欺凌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参与欺凌行为的认定和处理;对相关未成年学生及时给予心理辅导、教育和引导;对相关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给予必要的家庭教育指导。
对实施欺凌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应当根据欺凌行为的性质和程度,依法加强管教。对严重的欺凌行为,学校不得隐瞒,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这次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和处置未成年人受到性侵的案件也作出明确规定,比如说在学校保护部分,要建立防治未成年人受到性侵的这样一个制度,学校首先要有这样的制度,其次学校发现这样的案件以后,要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也规定了学校要开展跟他的年龄相适应的这样一个性教育,目的还是提高未成年人自身防护的能力。
主持人:李震宇
家庭保护对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至关重要,我们了解到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列举了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该履行的监护职责和不得实施的行为。此外,针对农村留守儿童等群体的监护缺失问题,也完善了委托照护制度。能请两位嘉宾为我们详细解读一下吗?
嘉宾:共青团县委成员柴若彤
这次未成年人保护法在家庭保护部分,首先明确了父母能做什么?父母应该做什么?比如说父母要对孩子的安全的生活进行照顾,包括要关注他的生理心理的这样一些健康,包括对他的财产要进行管理,一共列举了10项具体的监护制度,还列举了11项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从事的行为,比如你不能虐待不能伤害,你不得利用孩子进行违法犯罪行为。
什么情况下可以代为照护,也就是你要有正当理由的,比如父母外出打工了,实在没办法。没有正当理由的,你不能随便把孩子委托别人照顾,这法律都规定得非常明确,也规定了哪些人你不能委托,还规定了委托人从父母的角度来说,和被委托人应该特别注意的问题,也包括了在社会保护部分,对村委会居委会也规定了,村委会居委会要协助当地的政府来监督被委托人。
主持人:李震宇
刘书记,父母选择外出务工的,在选择代为照顾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时要符合《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的什么条件呢?
嘉宾:共青团通山县委挂职副书记刘小平
一是要具有正当理由,二是接受委托的对象应当是具有照护能力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三是应当综合考虑道德、家庭、身心状况等因素并且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的未成年人意见,四是应该将委托照护情况书面告知未成年人所在的学校、幼儿园和实际居住地的居委会或村委会。
主持人:李震宇
什么人不得作为被委托人呢?
嘉宾:共青团通山县委挂职副书记刘小平
(一)曾实施性侵害、虐待、遗弃、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行为;(二)有吸毒、酗酒、赌博等恶习;(三)曾拒不履行或者长期怠于履行监护、照护职责;(四)其他不适宜担任被委托人的情形。
主持人:李震宇
感谢两位嘉宾的解答。为孩子们撑起法律保护伞,给他们一个安全、健康、快乐的成长环境是全社会的共同心愿,也是进一步适应、保护未成年人现实需要的深刻思考和实践。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修订在事关孩子成长的方方面面都作出了详细的安排,在细节上力求尽善尽美。不仅将社会对于未成年人保护的关注转为推动法治进步的力量,也力求实际,在完善法律制度上千锤百炼只为保护少年的你。
(编辑:葛素文 二审:唐成 终审:阮班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