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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黄克胜
今天做客我们直播间的是来自咸宁市生态环境局通山县分局副局长金涛,通山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办公室副主任覃治伟。首先请两位嘉宾跟听友、网友打个招呼。

嘉宾:咸宁市生态环境局通山县分局副局长金涛
主持人好,广大听众朋友们,大家好!我是咸宁市生态环境局通山县分局副局长金涛,很高兴做客《法治热线》栏目,和大家一起探讨、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有关知识。

嘉宾:通山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办公室副主任覃治伟
主持人好,收音机前的听众朋友们,大家好!我是通山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办公室副主任覃治伟,很高兴做客《法治热线》栏目,和大家交流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相关知识。
主持人:黄克胜
先请金局长为大家简要介绍下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颁布实施有关情况。
嘉宾:咸宁市生态环境局通山县分局副局长金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水污染防治法)于1984年5月首次颁布实施,1996年第一次修正,2008年修订,根据2017年6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现行的《水污染防治法》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共八章节一百零三条,八章节分别是总则、水污染防治的标准和规划、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水污染防治措施、饮用水水源和其他特殊水体保护、水污染事故处置、法律责任和附则。
主持人:黄克胜
金局长,刚才您说了,水污染防治法经过了3次修订或修正,请您给大家介绍下,2018年1月1日最新施行的水污染防治法与原水污染防治法相比,主要有哪些变化或亮点?

嘉宾:咸宁市生态环境局通山县分局副局长金涛
好的,水污染防治法是我国水环境保护的根本法律,2018年1月1日施行的新《水污染防治法》与原法相比,作出了55处重大修改,涉及河长制、农业农村水污染防治、饮用水保护、环境监测等内容,主要有以下5个方面的亮点。
一是增加了河长制管理。河长制是河湖管理工作的一项制度创新,一直以来,河流污染治理由于涉及领域、部门比较多,难以形成合力。此次新《水污染防治法》明确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水环境质量负责;增加了 “省、市、县、乡建立河长制,分级分段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保护等工作”。
二是强化农业水污染治理。目前农业和农村的水污染已成为水污染的重要源头,对此,新《水污染防治法》增加了规定:“国家支持农村污水、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推进农村污水、垃圾集中处理;制定化肥、农药等产品的质量标准和使用标准,应当适应水环境保护要求;禁止向农田灌溉渠道排放工业废水或者医疗污水等”。
三是严格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制度。新《水污染防治法》规定“国家对重点水污染物排放实施总量控制制度。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的废水、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也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
四是加大了环境监测违法处罚力度。环境监测是环境保护的重要基础。为了避免数据造假现象,新《水污染防治法》明确规定,企业要保证监测仪器的正常运行,禁止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没有安装监控装备、没有与环保部门联网或者没有保证其正常运行的会被处以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逾期不整改的,将责令企业停产整顿。如果用篡改数据掩盖非法排污,并由此发生污染,还会构成刑事犯罪,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是细化了饮用水安全保障措施。新水污染防治法提出了从水源到群众吃水的饮水全过程保障措施。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监测、评估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供水单位供水和用户水龙头出水的水质等饮用水安全状况。同时,对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产整治。
主持人:黄克胜
水污染和水污染物是指的什么?
嘉宾:咸宁市生态环境局通山县分局副局长金涛
根据《水污染防治法》,水污染是指水体因某种物质的介入,而导致其化学、物理、生物或者放射性等方面特性的改变,从而影响水的有效利用,危害人体健康或者破坏生态环境,造成水质恶化的现象。而水污染物是指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的,能导致水体污染的物质。
主持人:黄克胜
请覃主任跟大家分享下水污染防治方面的典型案例。

嘉宾:通山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办公室副主任覃治伟
好的,主持人。近两年来,我们办理了水污染防治违法案件20件,罚款总金额172万元,移送犯罪案件2起,移送行政拘留案件3起。其中一个案件给我印象最深,这里,我跟大家交流学习下。2022年4月,我局对辖区某企业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该厂生产废水进入污水收集沟,呈明显浑浊状态,沉淀池旁有一条白色消防管道将污水收集沟内未进入沉淀池沉淀处理的污水直接引流排入污水排口。我们第一时间委托第三方环保检测公司对外排污水进行了采样检测,结果显示废水中COD浓度达570mg/L,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500mg/L,同时该厂还存在环保设施未经验收即投入生产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规定:“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我局对该公司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及“未验先投”两个违法行为共计罚款36万元。同时根据《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将该公司有关负责人移送公安机关实施了行政拘留。通过处罚,该公司深刻认识到了违法排污的严重性,迅速完善了环保设施,实现达标排放。
主持人:黄克胜
刚才,覃主任给大家介绍的典型案件,对相关负责人进行了行政拘留并处以高额罚款。可以看出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是非常大的,对企业的教训也是非常沉重的。
嘉宾:通山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办公室副主任覃治伟
是的。在这里,我要提醒其他排污单位一定要深刻吸取教训,加强学习和严格遵守《水污染防治法》,规范经营,依法排污,避免因环境违法造成重大损失。
主持人:黄克胜
再请问下金局长,为保障排污企业长远绿色健康发展,需要着重注意哪些方面的事项?

嘉宾:咸宁市生态环境局通山县分局副局长金涛
我认为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一是要依法排污。当前对违法排污的处罚力度是非常重的,根据《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对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水污染物;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等违法排放废水行为的罚款金额起步10万元,最高可罚至100万,极大的提高了企业的违法排污成本。如果违法情形再严重,还可以责令企业限产、停产整治,直至停业、关闭。构成破坏环境罪的,还要追究刑事责任。所以各企业要特别注意,千万不要触碰违法排污的环保红线。
二是排放有毒有害污水要谨慎。根据《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规定,违反规定向水体排放含油酸碱、剧毒、重金属、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放射性废物、病原体等有毒有害废水的不仅要排污单位承担治理责任,还要受到10到100万元的罚款。所以不论是企业单位还是个人,一旦违法排放,哪怕排放量很小,也是要受到严厉处罚的。
三是自行监测履责要到位。《水污染防治法》在对重点排污单位要求安装水污染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基础上,对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自行监测方面也提出了要求,要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同时要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对违反该条款的单位可处2万元至20万元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可责令停产整治。
四是对环境执法要积极配合。企业拒绝、阻挠、不配合环保检查的事件在日常执法中常有发生,《水污染防治法》进一步明确了企业拒绝、阻挠环保执法的具体情形,如拖延、围堵、滞留执法人员等。环保部门在执法中一旦发现企业有上述情形,可直接对企业处2万元至20万元的罚款,另外,《水污染防治法》还规定,企业违法排放水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环保部门在复查时,发现企业继续违法排放水污染物或者拒绝、阻挠复查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按日连续处罚。
主持人:黄克胜
好的,感谢两位嘉宾就《水污染防治法》与大家做的交流分享。由于时间的关系,本期节目到这里就要结束了,感谢听众朋友的关注和收听,我们下期再见。
(编辑:谭茜 二审:唐成 终审:阮班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