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强化对人民警察制式服装的监督管理,依法查纠非法穿着仿制式警服行为,严肃查处非法使用警用装备违法犯罪活动,通山县公安局决定自即日起至2023年6月底,在全县范围内集中开展打击整治非法穿着仿制式警服和非法使用警用装备专项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清理整顿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管理规定》和《仿制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的判定规则》等法律、规章的规定,此次清理整顿的范围包括:
(一)非法生产、销售、购买、穿着制式警服。此处制式警服,专指人民警察按照规定穿着的统一式样的99式警服。
(二)非法生产、销售、购买、穿着仿制式警服。此处仿制式警服,指与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在款式、颜色搭配等方面相同或相似,并足以造成混淆的服装。服装包括常服、执勤服、作训服、多功能服、衬衣、毛衣、警礼服及警帽、领带、腰带、纽扣等。
(三)非法生产、销售、购买、使用警用装备。此处警用装备,指标有“警察”“POLICE”“特警”“特勤”等字样或“警徽”图案的防卫棍、盾牌、头盔、防弹衣等装备、警械(手铐、脚镣、警用抓捕网、警用催泪喷射器)和警灯警报器。
二、清理整顿方式
此次专项工作以自查自纠为主,逾期拒不整改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相关单位、人员责任。
(一)未获得授权生产制式警服和警用装备的企业,不得非法生产制式警服和警用装备。
(二)任何商家不得从事仿制式警服和警用装备生产、销售等非法经营活动。
(三)保安服务企业,穿着仿制式警服的,应立即停用仿制式警服,按规定穿着2011式保安制服。
(四)物业管理人员及企业、事业、机关、团体内部保卫人员穿着仿制式警服的,应立即停用仿制式警服。
(五)其他行政执法部门的工作人员穿着仿制式警服的,不得再穿着仿制式警服,条件具备的,应立即停用仿制式警服。
(六)其他社会人员一律不得穿着制式警服、仿制式警服和使用警用装备。
三、投诉举报方式
从即日起,通山县公安局将对生产、销售、穿着、持有制式警服、仿制式警服和非法使用警用装备的行为,持续开展依法检查,欢迎社会各界监督举报。
举报电话:通山县公安局清理整治非法警用装备办公室110 0715—2362977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通山县公安局
2023年4月14日
(编辑:葛素文 二审:程思 终审:阮班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