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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黄克胜
今天来到我们直播间与大家说法的单位是县卫生健康局,今天的嘉宾分别是县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副局长曹春阳、职业卫生股股长杨信兵,首先请两位嘉宾跟各位听友、网友打个招呼。
嘉宾:县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副局长曹春阳
主持人好,各位听友、网友大家好。
嘉宾: 职业卫生股股长杨信兵
主持人好,听众朋友们,大家好!
主持人:黄克胜
今天县卫生健康局嘉宾做客我们法治热线栏目,跟我们讨论学习的内容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先请曹局长简单为大家介绍一下。
嘉宾:县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副局长曹春阳
《职业病防治法》立法目的是: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职业病防治法》于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02年5月1日实施。期间于2011年12月31日第一次修正,2016年7月2日第二次修正,2017年11月4日第三次修正,2018年12月29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第四次修正。在2018年国家机构改革,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的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职责整合到了国家卫生健康委,因此第四次修正《职业病防治法》时删除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管职责。
《职业病防治法》第九条 国家实行职业卫生监督制度。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确定的职责,负责全国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统称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
主持人:黄克胜
在我们日常生活中,经常听到大家吐槽“过劳肥”、“鼠标手”等“职业病”,这些属于法定职业病吗?
嘉宾:县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副局长曹春阳
其实这些并不属于法定意义的职业病范畴,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二条,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现行我国法定职业病根据《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分为10类132种(含4项开放性条款),这10类分别是:
一、职业性尘肺病及其他呼吸系统疾病;二、职业性皮肤病;三、职业性眼病;四、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五、职业性化学中毒;六、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七、职业性放射性疾病;八、职业性传染病;九、职业性肿瘤;十、其他职业病。
主持人:黄克胜
如果劳动者怀疑自己有职业病怎么办?
嘉宾:县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副局长曹春阳
一是向所在单位反映,查阅职业健康监护体检档案,听取用人单位意见和建议,初步断定自己所患的疾病是否与所从事的职业有关,如果不能排除职业病,可向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或职业病诊断机构咨询。二是不要背上思想包袱,如果真的患上职业病,则要积极争取自身合法权益,配合医生进行治疗。
主持人:黄克胜
职业病诊断得去哪里做?请杨股长介绍一下。
嘉宾: 职业卫生股股长杨信兵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职业病诊断应当由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
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开展职业病诊断相适应的医疗卫生技术人员;(二)具有与开展职业病诊断相适应的仪器、设备;(三)具有健全的职业病诊断质量管理制度。
目前我县暂无职业病诊断机构,有需要的劳动者可前往
咸宁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诊断。
主持人:黄克胜
职业病诊断涉及哪些因素?请杨股长解答。
嘉宾: 职业卫生股股长杨信兵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职业病诊断应当综合分析下列因素:
(一)病人的职业史;(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三)临床表现以及辅助检查结果等。
没有证据否定职业病危害因素与病人临床表现之间的必然联系的,应当诊断为职业病。
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应当由参与诊断的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执业医师签署,并经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审核盖章。
主持人:黄克胜
劳动者如果被诊断为职业病可以享受哪些待遇?
嘉宾: 职业卫生股股长杨信兵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六条至第六十一条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保障职业病病人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
用人单位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当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应当给予适当岗位津贴。
职业病病人的诊疗、康复费用,伤残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职业病病人的社会保障,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劳动者被诊断患有职业病,但用人单位没有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其医疗和生活保障由该用人单位承担。职业病病人变动工作单位,其依法享有的待遇不变。用人单位在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等情形时,应当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置职业病病人。
用人单位已经不存在或者无法确认劳动关系的职业病病人,可以向地方人民政府医疗保障、民政部门申请医疗救助和生活等方面的救助。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采取其他措施,使前款规定的职业病病人获得医疗救治。
主持人:黄克胜
职业病防治的责任主体是谁?
嘉宾: 职业卫生股股长杨信兵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六条和《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四条,用人单位是职业病防治的责任主体,并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负责。
《职业病防治法》第四条和第五条也提到,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
主持人:黄克胜
虽然法律明确了用人单位的责任,不过现实中还是有用人单位未履行职责导致劳动者患职业病,这样的情况该如何处罚呢?
嘉宾:县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副局长曹春阳
《职业病防治法》第六章法律责任中明确了对违法情形的处罚。我结合实际案例跟大家一起学习一下其中部分条款。
2021年4月,某地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对该地区某密封件厂现场检查发现有劳动者诊断结论为职业性肿瘤(石棉所致肺癌),已经对劳动者生命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经进一步调查发现,该厂未按照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
《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该厂的行为违反了上述规定,当地监管部门根据事实情况,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条作出行政处罚:责令该厂停止已经对劳动者生命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烧结炉工作业,并罚款人民币20万元。
《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已经对劳动者生命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主持人:黄克胜
我们卫生健康局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上做了哪些工作呢?
嘉宾:县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副局长曹春阳
好的,主持人、各位听友!一是全面动员,落实宣传培训。认真开展《职业病防治法》宣传,结合《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等时间节点,以《职业病防治法》《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为主线,开展主题宣传活动,提升企业负责人法律意识、责任意识和劳动者自我防护意识。二是推进健康企业创建工作。根据湖北省健康企业创建规范,从完善企业管理制度、改善企业卫生环境,提升健康管理和服务水平、打造企业健康文化、满足企业员健康需求等方面指导企业对标落实,规范创建。2020年12月,我县大畈镇中广核湖北通山风力发电有限公司,被评为省级“健康企业”,2022年9月星光玉龙机械(湖北)有限公司被评为省级“健康企业”。三是依法依规,全面开展职业病防治专项整治。结合尘肺病防治攻坚行动工作,进一步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对非煤矿山、冶金、建材等重点行业领域监督检查,要求企业严格落实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促使用人单位落实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加强对劳动者的职业健康保护。
主持人:黄克胜
好的听众朋友们,由于时间关系本期节目到这里就结束了。再次感谢两位嘉宾的分享,希望我们劳动者朋友们树立良好的健康意识,多多学习和掌握与职业健康相关的知识,了解工作场所存在的危害因素并做好相关预防工作。朋友们,我们下期节目再见!
(编辑:谭茜 二审:程思 终审:阮班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