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热线第五十五期】通山县气象局嘉宾谈《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及气象主管机构的各项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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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篇语

以案说法,举案普法。权威解读,服务民生。大家好,欢迎收听FM99.3通山之声大型普法直播访谈栏目《法治热线》。我是主持人克胜。我们的节目直播时间为周四下午的五点至五点半。欢迎大家在节目期间拨打热线电话2390993参与到我们的节目中来,同时也可以下载云上通山手机客户端在线同步收看。




主持人:黄克胜

今天做客我们直播间的嘉宾是通山县气象局副局长罗治国、 通山县气象台副台长张鹏。首先请嘉宾跟我们栏目的听众、网友打个招呼。

嘉宾:通山县气象局副局长罗治国

主持人好,听众朋友们,大家好,我是来自县气象局的罗治国,很高兴今天做客法治热线,和大家一起探讨、学习有关法律知识。

嘉宾: 通山县气象台副台长张鹏

主持人好,听众朋友们,大家好,我是来自县气象局的张鹏

主持人:黄克胜

根据我们一般人的印象,气象部门是一个公益性、科技型的单位,老百姓所了解的,主要是天气预报之类的气象服务内容。请问气象局也有行政执法的职责么?

嘉宾:通山县气象局副局长罗治国

主持人说的没错,气象事业是科技型、基础性公益事业,但是气象部门根据授权也承担本行政区域内气象工作和政府行政管理职能,依法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和气象主管机构的各项职责。其中一些职责也与老百姓的利益密切相关。目前气象部门的行政管理职能知晓率并不高,这也是我们参加《法治热线》栏目的原因之一。

主持人:黄克胜

那么请问,气象部门到底有哪些方面的职责呢?

嘉宾:通山县气象局副局长罗治国

气象部门主要行政职能有以下几项:一是对防雷减灾工作的监管,主要是对易燃易爆场所,如加油站、加气站等是否安装防雷装置、是否进行定期检测等情况进行监督管理。二是对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三是对非法发布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处罚。四是对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的监管。

主持人:黄克胜

这个系留气球是什么?是不是小孩玩的氢气球?

嘉宾:通山县气象局副局长罗治国

不是的,根据中国气象局《升放气球管理办法》第二条,系留气球,是指系留于地面物体上、直径大于1.8米或者体积容量大于3.2立方米,轻于空气的充气物体。

有些庆典公司喜欢用这种气球拉条幅,营造氛围。想要升放这种气球,需要相关单位有“升放气球相关资质”,同时,升放前要到气象部门审批。如果未审批私自升放气球,轻则遭受处罚,如果造成重大事故或者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主持人:黄克胜

有没有具体的案例能跟我们分享一下?

嘉宾:通山县气象局副局长罗治国

2021年9月12日,某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在某学院迎新生入学活动中,未经批准擅自升放系留气球20个。当地气象局依据《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第四十三条,对该公司作出罚款2.5万元的行政处罚。

《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第四十三条内容是:

违反本条例规定,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气象主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批准擅自升放的;

(二)未按照批准的申请升放的;

(三)未按照规定设置识别标志的;

(四)未及时报告升放动态或者系留气球意外脱离时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

(五)在规定的禁止区域内升放的。

主持人:黄克胜

这处罚还是比较重的,那我们想要在庆典活动中放气球,需要做些什么来避免呢?

嘉宾:通山县气象局副局长罗治国

主要关注两个方面,如果想要升放系留气球,首先应当检查庆典活动的承办机构是否有《升放气球资质证书》。同时还要检查升放气球活动是否经过了当地气象部门的审批。两个条件都满足,升放气球就是没问题的。现在也有些庆典公司,使用新型的用支架支撑的非氢气气球,这类产品的使用也不需要经过气象部门的审批。

主持人:黄克胜

最近全世界因为气候异常,造成了许多自然灾害,请问气象部门在气象灾害防御方面有什么政策法规呢?

嘉宾: 通山县气象台副台长张鹏

是的,近年来极端天气频发,比如去年的干旱以及2021年一些地区的特大暴雨,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很大威胁。为了防范极端气象灾害。2022年11月,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对《湖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作出修改,通过法律手段为防范气象灾害保驾护航。

主持人:黄克胜

那么这个《湖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有哪些内容和我们老百姓相关呢。

嘉宾: 通山县气象台副台长张鹏

比如为了保证气象灾害检测预警设施安全稳定运行,根据《湖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气象灾害防御设施。

如果违反该规定,根据修改后的《湖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三十七条,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5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主持人:黄克胜

在野外看到过有气象标志的设备,这些是不是上面说的气象灾害防御设施呢。

嘉宾: 通山县气象台副台长张鹏

是的,我们在全县各地部署了三十多个区域气象站。这些气象站可以第一时间为我们提供天气信息,对气象灾害的预警、防御有重大作用。

根据《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五条:高空气象观测站、天气雷达站、气象卫星地面站、区域气象观测站和单独设立的气象探测设施探测环境的保护,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保护范围和要求。

有一些地方时有人为破坏区域气象站的情况发生,有的是因为好奇,有的是为了拆卸区域气象站的电缆和电池,这种行为都是违法行为。不过我们通山的群众素质还是比较高的,近几年来,我县未发生区域气象站被破坏的案件。

主持人:黄克胜

如果老百姓发现了与气象有关的违法行为,可以向我们气象局举报吗?举报方式有哪些?

嘉宾: 通山县气象台副台长张鹏

当然可以,我们热烈欢迎老百姓帮助我们一起维护通山气象资源。如果在日常生活中发现上述违法行为,可以直接拨打通山县气象局值班电话0715-2889587进行举报,同时有任何关于气象方面的疑问也可以拨打这个电话,我们将会及时为您答疑解惑。

主持人:黄克胜

这个《湖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还有哪些与我们生活相关的规定呢?

嘉宾: 通山县气象台副台长张鹏

比如灾害性天气的预警、传播,这个也与媒体有关。根据《湖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二十二条:广播、电视、报纸、通信、网络等媒体载体应当及时、准确、无偿向社会播发或者刊登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提供的适时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并根据当地气象台(站)的要求及时增播、插播或者刊登;不得拒绝传播,延误传播,更改、删减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不得传播虚假、过时的灾害性天气警报和预警信号。

主持人:黄克胜

还有对我们媒体的要求呀。

嘉宾: 通山县气象台副台长张鹏

是的,不过咱们通山融媒体中心都及时发布了气象部门提供的权威气象信息,在这里,我们还要感谢你们对气象信息、灾害预警等提供的传播服务。

主持人:黄克胜

防雷安全的监管,气象部门主要负责哪些?

嘉宾:通山县气象局副局长罗治国

气象部门目前主要负责“易燃易爆场所”等防雷安全重点单位的防雷安全监管。这些场所的新建、扩建、改建 应将防雷装置的建设纳入计划。根据《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不具备防雷装置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

(二)超出防雷装置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等级从事相关活动的;

(三)防雷装置设计未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擅自施工的;

(四)防雷装置未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验收或者未取得验收文件,擅自投入使用的。

主持人:黄克胜

这个处罚力度还是很大。

嘉宾:通山县气象局副局长罗治国

是的,易燃易爆场所作为防雷安全重点单位,对安全的要求更高。如果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往往会产生极大的危害。所以项目建设时的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非常重要。

主持人:黄克胜

有没有具体的案例能跟我们分享一下?

嘉宾:通山县气象局副局长罗治国

好的,在2019年2月,浙江温州某防雷检测公司在对温州某建设项目开展防雷装置跟踪检测服务时涉嫌存在违法行为,该检测公司在未到现场开展防雷检测的情况下制作了防雷装置跟踪检测原始记录。当地气象部门在接到移交线索后,经调查取证,确认该检测公司违反了有关法律法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大家可以想象一下,一个未经过防雷检测就投入使用的建筑,将会对使用者带来多大的安全隐患。

主持人:黄克胜

这个问题最后怎么处理的?

嘉宾:通山县气象局副局长罗治国

温州市气象部门依据《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对该防雷检测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并且该检测公司在后续检测资质认定、延续中还将受到相应处罚。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内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涂改、伪造、倒卖、出租、出借、挂靠资质证书、资格证书或者许可文件的;

(二)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

主持人:黄克胜

在气象观测站附近进行工程建设是不是也要与气象部门提前沟通?

嘉宾: 通山县气象台副台长张鹏

是的,为了保证我们气象观测的数据准确,法律还授予了我们对气象台站探测环境保护的权限。如果未经气象部门许可,在气象台站周边建设超标准建筑物,有可能承受较大损失。

我们通山国家气象观测站位于大路乡下朗村一组,是国家基本气象站。根据《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三条规定 ,禁止实施下列危害国家基准气候站、国家基本气象站探测环境的行为:

(一)在国家基准气候站观测场周边2000米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或者国家基本气象站观测场周边1000米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修建高度超过距观测场距离1/10的建筑物、构筑物;

(二)在观测场周边500米范围内设置垃圾场、排污口等干扰源;

(三)在观测场周边200米范围内修建铁路;

(四)在观测场周边100米范围内挖筑水塘等;

(五)在观测场周边50米范围内修建公路、种植高度超过1米的树木和作物等。

主持人:黄克胜

有具体的案例吗?

嘉宾: 通山县气象台副台长张鹏

有的,比如2008年7月,湖北省咸宁市嘉鱼县气象局发现某公司在嘉鱼地面气象观测场南侧新建设了一栋办公楼,已建五层,预计全部建成后将高出观测场13.86米,严重影响了嘉鱼县气象探测环境。后经各方面协调,该办公楼建设到五层为止,不得再建其他任何附加设施,同时气象部门也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作出了行政处罚,该公司在更改了建设计划的同时还缴纳了相应的罚金,承受了较大的损失。

主持人:黄克胜

这损失可是够大的。

嘉宾: 通山县气象台副台长张鹏

如果有在通山国家气象观测站附近开展项目建设的,一定要先和我们取得联系,确认建设行为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避免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另一方面,我们的工作人员也会定期对观测站周围探测环境保护情况进行巡查,确保探测环境不被破坏。

主持人:黄克胜

好的听众朋友们,由于时间关系本期节目到这里就结束了。再次感谢通山县气象局的嘉宾今天做客我们直播间,为大家普及气象部门有关行政执法职责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朋友们,我们下期节目再见


(编辑:葛素文 二审:程思   终审:阮班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