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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黄克胜
今天来到我们直播间要与大家说法的是通山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大队长王有昌、执法大队第九中队中队长舒志高、执法大队办公室吴柽梓,首先请三位嘉宾跟听友、网友打个招呼。
嘉宾:通山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大队长 王有昌
主持人好,各位听众朋友,大家好!
嘉宾:执法大队第九中队中队长 舒志高
主持人好,各位听友、网友好。
嘉宾: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办公室 吴柽梓
主持人好,各位听友、网友好。
主持人:黄克胜
今天我们县农业农村局的嘉宾要跟大家讲解的是关于农业农村领域哪方面的法规政策呢?
嘉宾
听众朋友们,我们要讲一下,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近期出台的《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这项规范性文件详细解答了农村村民宅基地建房审批的相关事宜,很多群众对此也是非常关注的。
主持人
确实是这样。随着国家城乡发展日新月异,人们生活条件也得到极大改善,许多群众经济宽裕了,首先想到的就是改善自身的居住环境,在乡村宅基地上旧屋翻新或新建住宅就成了多数群众的新选择,但是部分群众在建设房屋时发生一些违反乡村建设规划、擅自建造,超面积建造等现象,那么如何规范乡村住宅用地管理呢?
嘉宾
主持人提到的这些问题确实存在,少数群众出于对农业户籍,乡村土地价值潜力、房屋商业利用等方面考虑,在哪建、怎么建、建多大住宅这些问题存在忽视报建审批程序,回避监管,于是发生一些违反乡村建设规划、擅自建造,超面积建造、一户多宅、甚至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侵占公益林和生态保护红线等行为。这些违法建房行为不但违反了《土地管理法》、《城乡建设规划法》,还对乡村生态环境,耕地保护等方面造成了不同程度的破坏,阻碍了乡村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需要依法予以规范。
主持人
刚才嘉宾提到的乡村建房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一户多宅等问题。接下来让我们通过相关案列来具体了解一下,违反乡村宅基地管理的行为将要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
案例
2021年7月初,县有关执法部门在土地巡查过程中发现我县洪港镇下湾村村民王某未经批准占用本村约120平方米耕地建设住宅。
同年7月,通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将该案移交县农业农村局处置。2021年7月15日,县农业农村局对违建当事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进行了立案;2021年9月28日,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限期拆除新建房屋,并恢复土地原状;2022年6月1日,对违建当事人送达《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15日向通山县人民法院提交了《强制执行申请书》。
主持人
案例中的处罚是根据哪方面的法律法规呢?
嘉宾
《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明确规定: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主持人
对于非法占地所需要承担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嘉宾
我国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用地制度,坚持土地用途管制,严格超标准占用宅基地。对违法占地建房行为,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都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等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主持人
乡村建房未取得相关许可手续会承担什么后果?
嘉宾
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规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得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对农村村民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专列一条予以规定。
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在乡、村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前面提到的洪港镇下湾村民王某未经批准建设住宅案例,目前正依照法定程序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
主持人
关于乡村建房宅基地如何申请,需要办理哪些相关审批手续,具体办理流程又是怎样的,农村村民建房向哪个部门申请审批呢?
嘉宾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专用审批手续。
为完善农村宅基地审核批准机制,《农业农村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明确,乡镇政府要探索建立一个窗口对外受理、多部门内部联动运行的农村宅基用地建房联审联办制度,方便农民群众办事。根据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建等部门联审结果,由乡镇政府对农民宅基地申请进行审批,出具《农村宅基地批准书》,鼓励地方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由乡镇一并发放,并以适当方式公开。
农村宅基地分配实行农户申请、村组审核、乡镇审批。按照《农业农村 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规定,宅基地申请审批流程包括农户申请、村民小组会讨论通过并公示、村级组织开展材料审核、乡镇部门审查、乡镇政府审批、发放基地批准书等环节。没有分设村民小组或宅基地和建房申请等事项已统一由村级组织办理的,农户直接向村级组织提出申请,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公示后,报送乡镇政府批准。
主持人
农村村民在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宅基地?
嘉宾
依据土地管理法,结合宅基地管理的有关规定,农村村民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一般可以以户为单位申请宅基地:
(1)无宅基地的;
(2)因子女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而现有宅基地低于分户标准的;
(3)现住房影响乡(镇)村建设规划,需要搬迁重建的;
(4)符合政策规定自迁入村集体组织落户为正式成员且在原籍没有宅基地的;
(5)因自然灾害损毁或避让地质灾害搬迁的。
同时,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主持人
农村建房有哪些禁止事项?
嘉宾
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的通知》,一、不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房。二、不准强占多占耕地建房。三、不准买卖、流转耕地违法建房。四、不准在承包耕地上违法建房。五、不准巧立名目违法占用耕地建房。六、不准违反“一户一宅”规定占用耕地建房。七、不准非法出售占用耕地建的房屋。八、不准违法审批占用耕地建房。
湖北省自然资源厅下发了《关于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六个一律”的通知》,在切实保障农民住宅用地需求的同时,坚决遏制乱占耕地建房。对2020年7月3日全国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整治工作电视电话会后发生的新增违法占用耕地建房行为,一律按顶风违法认定,实行“零容忍”;对违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房行为,一律依法拆除;对买卖、流转耕地违法建房行为,一律实行“双惩处”;对巧立名目违法占用耕地建房行为,一律按违法占地处理;对国家公职人员参与违法占用耕地建房行为,一律移送纪委监委;对农村乱占耕地建房监管不力行为,一律追究单位和具体责任人责任。
电话咨询连线
王先生
我想咨询一下,我爸是黄沙铺镇兰田村的,之前在村里有宅基地,后来我把我爸爸接到城里来了,一直没回去,后来也进城落户了,我想问一下,进城落户的农民能否继续保留宅基地使用权?
嘉宾
宅基地是农村村民的基本居住保障用地。进城落户的农民可以依法保留其原来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做好“三农”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发〔2019〕1号)规定,要充分保障宅基地农户资格权和农民房产财产权,坚持保障农民土地权益、不得以退出承包地和宅基地作为农民进 城落户条件,不能强迫进城落户农民放弃其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在此之前,《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91号)规定,“农民进城落户后,其原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应予以确权登记。”
吴女士
嘉宾你好!想了解一下,城镇居民能不能在农村购买基地?
嘉宾
你好,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明确规定,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农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中农发﹝2019﹞11号)要求,宅基地是农村村民的基本居住保障,严禁城镇居民到农村购买宅基地,严禁下乡利用农村宅基地建设别墅大院和私人会馆。严禁以流转之名违法圈占、买卖宅基地。
主持人
好的,感谢你们的来电,也感谢嘉宾对农村宅基地这方面的法律法规讲解,由于时间关系,再次感谢三位嘉宾对涉及农村宅基地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及案例的讲解。听众朋友们,我们下期普法在线访谈再会,谢谢!
(编辑:徐微 二审:唐成 终审:阮班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