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音频收听
主持人:黄克胜
部门说法,今天做客我们直播间的是来自咸宁市生态环境局通山县分局的党组成员、副局长金涛,通山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指挥中心主任焦德志。首先请两位嘉宾跟听友、网友打个招呼。
嘉宾:咸宁市生态环境局通山县分局的党组成员、副局长金涛
主持人好,广大听众朋友们,大家好!我是咸宁市生态环境局通山县分局金涛,很高兴做客《法治热线》栏目,和大家一起探讨、学习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知识。
嘉宾:通山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指挥中心主任焦德志
主持人好,收音机前的听众朋友们,大家好!我是通山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焦德志,很高兴做客《法治热线》栏目,通过以案释法,和大家交流学习《大气污染防治法》相关知识。
主持人:黄克胜
今天咸宁市生态环境局通山县分局的两位嘉宾做客我们《法治热线》栏目,跟我们讨论学习的内容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请金局长介绍《大气污染防治法》。
嘉宾:咸宁市生态环境局通山县分局的党组成员、副局长金涛
《大气污染防治法》于1987年9月制定,1995年8月第一次修正,2000年4月进行了第一次修订,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二次修订,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进行了第二次修正,新大气法从以前的7章66条扩展为8章129条,法条数量几近翻一倍,内容上也全面进行了修改。
主持人:黄克胜
金局长,刚才您说了,《大气污染防治法》内容修订前进行了全面修改,请介绍主要修改哪几个方面内容?
嘉宾:咸宁市生态环境局通山县分局的党组成员、副局长金涛
一是总量控制,强化责任。此《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为目标,将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由“两控区”即酸雨控制区和二氧化硫控制区扩展到全国,明确分配总量指标,对超总量和未完成达标任务的地区实行区域限批,并约谈主要负责人。并进一步强化对地方政府的考核和监督,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国务院环保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相关条款:第四条:“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考核办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地方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实施考核。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十九条:“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集中供热设施的燃煤热源生产运营单位以及其他依法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国家对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实行总量控制。”
二是优化布局,源头管控。大气污染防治法坚持源头治理,推动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优化产业结构和布局,调整能源结构,提高相关产品质量标准。(一)明确坚持源头治理,规划先行,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优化产业结构和布局,调整能源结构。(二)明确制定燃煤、石焦油、生物质燃料、涂料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产品、烟花爆竹及锅炉等产品的质量标准,应当明确大气环境保护要求。(三)规定了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调整能源结构,推广清洁能源的生产和使用。
相关条款:第二条第一款:“防治大气污染,应当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为目标,坚持源头治理,规划先行,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优化产业结构和布局,调整能源结构。”
第十三条第一款:“制定燃煤、石焦油、生物质燃料、涂料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产品、烟花爆竹以及锅炉等产品的质量标准,应当明确大气环境保护要求。”
第三十二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调整能源结构,推广清洁能源的生产和使用;优化煤炭使用方式,推广煤炭清洁高效利用,逐步降低煤炭在一次能源消费中的比重,减少煤炭生产、使用、转化过程中的大气污染物排放。”
三是突出重点,联合防治。加强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完善重污染天气应对措施。推行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要求对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氨等大气污染物和温室气体实施协同控制。增设专章规定了重污染天气应对。明确建立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体系,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并发布重污染天气预报等。
相关条款:第五章 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
第六章 重污染天气应对
四是重典处罚,不设上限。加大了行政处罚力度,涉及的具体处罚行为和种类接近90 种,提高了法律的操作性和针对性。新法丰富了处罚种类,包括责令改正、限制生产、停产整治、责令停业、关闭。取消了原有法律中对造成大气污染事故企业事业单位罚款“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封顶限额,同时增加了“按日计罚”的规定。
相关条款:
第一百二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造成大气污染事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上一年度从本企业事业单位取得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对造成一般或者较大大气污染事故的,按照污染事故造成直接损失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计算罚款;对造成重大或者特大大气污染事故的,按照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的三倍以上五倍以下计算罚款。”
第一百二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四)建筑施工或者贮存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
主持人:黄克胜
刚才,金局长对《大气污染防治法》作了精彩解读。今天,我们邀请的另一位嘉宾是通山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指挥中心主任焦德志,焦主任从事环境执法十多年,办过许多环境违法案件,经验也是非常丰富。据了解,你们成功办过一个涉嫌不正常运行环保设施违法排放大气污染物案件。现在请焦主任结合该案件向大家解读法律法规
嘉宾:通山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指挥中心主任焦德志
好的,主持人。下面,我向大家简要介绍下该案件基本情况。我局环境执法人员在日常巡查过程中发现某公司生产设备、设施正在正常运行,但配套建设的大气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未按要求安装集气罩,废气治理设施处于断电状态,未正常开启。以上行为违反了《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我局对该公司进行了行政处罚26万元并督促企业进行了停产整治,改正了违法排污行为。
主持人:黄克胜
刚才,焦主任给大家介绍了一个逃避监管违法排放大气污染物的案件,环保部门对违法者依法进行了严厉处罚,也请其他排污单位一定要吸取教训,遵守环保法律法规,合法经营,避免违法。
最后感谢两位嘉宾对新《大气污染防治法》的精彩解读。由于时间的关系,今天的法律解读就说到这里,感谢听众朋友的关注和收听。大家在日常生产经营和生活当中有什么法律问题需要咨询的,欢迎拨打热线2390993向我们反映,我们将把您的疑虑带给相关部门,向您提供法律解析。我们下期节目,再见!
(编辑:葛素文 二审:唐成 终审:阮班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