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单来了,这8种药品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拟不予处罚

6月10日,湖北省药监局网站发布关于征求药品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意见的通知,全文如下。

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征求药品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意见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局各处室、分局: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推进包容审慎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省局制定了药品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并提出了贯彻落实的意见。现征求你单位意见,请于6月24日前将有关意见和建议反馈到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政策法规处。

联系人:肖恒  

联系电话:027-87111543

邮箱:306221070@qq.com

附件: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药品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湖北省药监局

2022年6月10日

附件

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药品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局各处室、分局: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推进包容审慎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省局制定了《药品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以下简称《清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下列要求一并执行。

一、准确把握认定条件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认定轻微违法应当同时具备三个条件:1.违法行为轻微,2.及时改正,3.没有造成后果。首违不罚应当具备三个条件:1.初次违法,2.危害后果轻微,3.及时改正。是否属于轻微违法应当依据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予以认定。

二、严格履行规定程序

作出不予处罚决定前,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的,应当按照规定制发《责令改正通知书》,并对当事人改正情况进行复查。当事人收到《责令改正通知书》后拒不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改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罚。

三、实施《清单》应注意的问题

(一)《清单》可以作为行政处罚裁量说理的内容,不得直接作为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

(二)《清单》未列明的违法行为,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处罚的,不得给予处罚。

(三)当事人具有《清单》所列轻微违法行为,同时又具有一般或从重处罚情节的,不适用不予处罚。

(四)当事人具有《清单》所列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后又实施该违法行为的,不再适用免予处罚。

四、确保执法效果

各单位要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过罚相当的原则,对于《清单》所列违法行为,要通过责令改正、批评教育、告诫、约谈等措施,向当事人宣讲法律、法规、规章,教育引导当事人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实现行政执法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

除另有规定外,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各单位在贯彻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局政策法规处反馈。

来源:湖北省药监局、长江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