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热线第三十九期】通山县城市管理执法局谈《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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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篇语

以案说法,举案普法。权威解读,服务民生。欢迎收听收看FM99.3通山之声大型普法直播访谈栏目《法治热线》。我是本期节目主持人克胜。我们的节目直播时间为周四下午的五点至五点半。欢迎大家在节目期间拨打热线电话2390993参与到我们的节目中来,同时也可以下载云上通山手机客户端在线同步收听收看。部门说法,今天来到我们直播间要与大家说法的是通山县城市管理执法局,我们邀请到的嘉宾分别是县环卫局支部书记吴道,城市管理执法局环境卫生执法大队队长陈平,县环卫局办公室主任夏乐凯。首先请各位嘉宾跟听友、网友打个招呼。


嘉宾:

主持人好,各位听众朋友,大家好!

主持人:黄克胜

今天县城市管理执法局嘉宾做客我们法治热线栏目,跟我们讨论学习的内容是《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嘉宾:吴道

《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于2006年5月26日湖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06年8月1日起施行,共8章46条,主要内容包括总则、市容管理、环境卫生管理、环境卫生设施建设与管理、市容环境卫生责任、监督与检查、法律责任。《管理条例》的颁布和施行,对适应当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过程中存在的新情况、新问题,对进一步促进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的发展、维护等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主持人:黄克胜

好的,谢谢吴书记,刚才我们说到《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出台是为了管理城市的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的发展以及维护。现在请县环卫局办公室主任夏乐凯同志为我们说说关于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有哪些内容呢?

嘉宾:夏乐凯

关于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有以下要求条例:

第十九条 公民应当自觉维护城市环境卫生,不得有下列影响公共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

(二)乱扔瓜果皮核、纸屑、烟蒂、饮料罐、饭盒、口香糖、塑料袋等废弃物;

(三)乱倒污水、粪便,乱弃动物尸体;

(四)在露天场地或者公共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

(五)在道路或者公共场所抛撒、焚烧物品;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影响城市环境卫生的行为。

第二十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市容环卫主管部门规定的地点和方式倾倒生活垃圾。

餐饮经营服务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单独收集和处理餐厨垃圾。

第二十一条 对工业固体废物、医疗废物及其他危险废物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单独收集、运输和处置,禁止混入城市生活垃圾。

第二十二条 市政、供电、供水、燃气、通信、防空、交通、消防、绿化、环卫等设施的设置、维修和养护产生的渣土、淤泥、枝叶及其他废弃物,其作业单位应当及时清除。

第二十三条 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市容环卫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

居民装修房屋产生的垃圾,应当按照规定投放到指定地点,不得与生活垃圾混倒。

第二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建设工地设置遮挡围栏、车辆冲洗设施、临时厕所和垃圾容器等临时环境卫生设施,并保持整洁和完好。

施工单位不得擅自在建设工地围栏外堆放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和建筑材料。施工中产生的垃圾、渣土应当集中堆放,及时清运,并采取措施防止尘土和污水污染周围环境。

建设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当及时平整建设工地,清除建筑废弃物,并拆除施工临时设施。

第二十五条 禁止在设市的市区内饲养鸡、鸭、鹅、兔、羊、猪、食用鸽等家禽家畜。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饲养的,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居民饲养宠物和信鸽不得污染环境,对宠物在道路和其他公共场地排放的粪便,饲养人应当即时清除。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道路、广场等公共场所清洗车辆。

从事车辆清洗、修理和废品收购、废弃物接纳作业的,应当保持经营场所周围的环境卫生,采取措施防止污水外流或者废弃物向外散落。

第二十七条 逐步推行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按照无害化、减量化、资源化的原则进行处理,鼓励废弃物回收和综合利用。

城市生活垃圾产生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生活垃圾处理费可以采取委托代收、代缴的方式。

第二十八条 建立健全环境卫生的市场运行体系,开放环境卫生、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市场。鼓励具备相应资金、技术、人员、设备的单位和个人兴办环境卫生企业。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的,应当经所在城市的市容环卫主管部门审批。

市容环卫主管部门应当配备专业人员或者委托有关单位和个人负责公共厕所的保洁和管理。

第二十九条 市容环卫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环境卫生的管理,督促环卫作业单位按照规定及时清扫保洁、清运垃圾,并合理安排作业时间和作业方式,不妨碍市民的出行和正常生活。

主持人:黄克胜

好的,夏主任刚才把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方面给我们做了详细的介绍,那么违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有哪些处罚措施呢?下面我们请城市管理执法局环境卫生执法大队陈平队长给我们介绍一下。

嘉宾:陈平

好的,根据《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法律、行政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环卫主管部门或者依法确定的其他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理:

(一)违反第十九条、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予以清理或者清除,可以并处警告、1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并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第三十四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环境卫生设施建设费或者设施造价2倍以下罚款;

(六)违反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处理,逾期不处理的,予以没收。

第四十三条 罚款收缴方式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侮辱、殴打市容环境卫生工作人员,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

(一)不履行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职责;

(二)违反规定收费、罚款或者依法处罚未出具专用收据;

(三)滥用职权,损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

(四)打骂、侮辱当事人;

(五)故意损坏、擅自处理或者侵占当事人物品;

(六)利用职权徇私舞弊、贪污受贿;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主持人:黄克胜

刚才陈队长跟我们非常全面的介绍了关于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方面的处罚措施,您在执行违反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过程中,最常见的非法行为都有哪些?或者有哪些典型案例?

嘉宾:陈平

下面我给大家介绍两个案例。首先第一个案例,2022年3月15日上午9时,城管局环境卫生执法大队在例行巡查时发现通羊镇水岸花园兄弟厨房对面盛源牛肉面馆门口,摆满了桌椅,来这里吃早餐的市民非常多,随手乱丢乱扔的现象非常普遍,主要因为桌椅旁没有摆放垃圾桶,很多人用餐后就将纸巾或者一次性碗筷随手扔在人行道上或者绿化带中。执法人员立即告知店主,在对其进行劝导教育的同时,依法根据《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对当事人处以人民币200元罚款,并要求其采取补救措施的行政处罚。第二个案例,2022年3月29日13时,城管局环境卫生执法大队在日常巡查时发现塘家地废品回收站利用马路旁的空地,用于废品堆放。执法队员多次摸排的时候发现经营户经常堆放一些瓶瓶罐罐、废纸、旧塑料、铁皮等在人行道上,导致公共空间被严重挤占,沿线环境脏、乱、差。执法队员多次上门劝导,经营户迟迟未整改,影响十分恶劣,事后根据《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四款对当事人作出处以人民币200元罚款并要求其限期整改。这两个案例都是比较典型依据《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进行执法的案件。

主持人:黄克胜

好的,感谢陈队长跟我们分享的案例,由于时间关系,本期节目到这里就结束了。再次感谢来自城市管理执法局的嘉宾们就《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与大家做的交流,大家在日常生活当中有什么法律问题需要咨询,也欢迎拨打我们的热线电话 2390993向我们反映,我们将把您的疑问带给相关部门,向您提供法律解析。好的朋友们,我们下期节目再见。



(编辑:阮慧林    二审:程思   终审:阮班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