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有组织犯罪法今日实施!利用网络实施的黑恶犯罪,也应认定为有组织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自5月1日起正式施行,其中明确规定,利用网络、软暴力手段实施的黑恶犯罪,应当认定为有组织犯罪,可以适用针对有组织犯罪规定的有关制度。

近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刑法室副处长马曼接受包括红星新闻记者在内的媒体采访时表示,早期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组织犯罪,采用的多是具有明显暴力特征的杀人、伤害、抢劫、强奸等犯罪手段和方式。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黑恶势力已经从帮派化向公司化、企业化等表象合法的形式转变;从暴力手段向“软暴力”手段如言语恐吓、跟踪骚扰、辱骂等转变;从采砂、建筑、交通运输等传统行业发展到信息网络行业。为加大对利用网络、软暴力手段实施的黑恶犯罪的打击力度,反有组织犯罪法中增加了上述规定。

“网络并非法外之地,对于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马曼表示,一般来说,利用网络实施的犯罪,应当按照行为人实施的具体犯罪追究刑事责任。如利用信息网络威胁他人,强迫交易或者索取公私财物,随意辱骂、恐吓他人的,应当按照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等追究刑事责任。对于利用网络实施的黑恶犯罪,也应当认定为有组织犯罪。

马曼指出,利用网络实施的有组织犯罪,表面上看没有实体的组织,但线下都有人在操控,相比于传统组织,利用网络成立的组织形式可能更严密,有更多的层级,参与的人数更多,侵害的人群更广泛,符合反有组织犯罪法第二条规定的有组织犯罪的特征,应当依法予以认定。

具体来看,我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特征作了规定,反有组织犯罪法第二条对恶势力组织的特征作了规定,利用网络实施的黑恶犯罪应当符合这两条规定的具体要求。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要从违法犯罪的起因、目的,组织、参与人员是否相对固定,组织形成后是否持续进行犯罪活动、是否有明确的职责分工等综合判断是否构成黑恶组织。组织成员通过网络方式联络实施违法犯罪,线下都有人在开展活动,即使联系人相互未见面、彼此间并不熟识,也不影响认定。

同时,反有组织犯罪法还规定了“软暴力”的犯罪方式,即为谋取非法利益或者形成非法影响,有组织地进行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对他人形成心理强制,足以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影响正常社会秩序、经济秩序的行为。实践中,软暴力的行为方式包括跟踪,扬言揭发隐私、伤害家人,堵门阻工、拉挂横幅,通过穿着统一的服装、佩戴黑恶势力的标识、露出文身、摆出固定的“造型”,摆场造势,在现场哄闹等。

马曼表示,“软暴力”行为没有采取实质的暴力手段,表面看没有强制性,不具有直观上的暴力伤害,但一般会以硬暴力、暴力威胁为依托,硬暴力随时可能付诸实施,使人感到恐惧,不敢反抗。对于采用软暴力手段实施的黑恶犯罪,也应当认定为有组织犯罪。通过这些方式,以暴力手段为后盾,几乎可以达到甚至超过传统暴力手段所期待达到的目的。人民群众对此深恶痛绝,软暴力入法,也是顺应人民群众的呼声和打击犯罪的客观需要。

马曼介绍,黑社会性质组织采用软暴力手段实施黑恶犯罪的,依法予以严惩,应当按照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和具体实施的犯罪数罪并罚,追究刑事责任。恶势力组织利用“软暴力”手段实施犯罪的,法律没有规定专门的罪名,应当依照刑法分则规定的具体罪名如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催收非法债务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等定罪处罚。

此外,对于通过信息网络或者通讯工具实施“软暴力”行为的,如组织或雇佣网络“水军”,操纵虚假言论,捏造虚假信息、炒作负面新闻,侮辱、诽谤、滋扰他人,索要删帖“保护费”等,符合“软暴力”的认定标准的,也应当依法认定为有组织犯罪的犯罪手段。

来源:红星新闻、长江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