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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克胜
首先我们请各位嘉宾和云友打个招呼。
嘉宾:张丹、夏剑星
主持人好!听众朋友们,大家好!我是张丹,我是夏剑星。
主持人:克胜
嗯,直播间的热线电话2390993现在已经开通,大家有关于妇女儿童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不了解的,都可以通过热线电话跟直播间的嘉宾进行直接交流。我们都知道三月八日是妇女权益保护日,那国家的对妇女有哪些法律上的权益保护呢?首先咱们通过一个身边真实的案例进入今天的话题。
案例一
陈某某,女,与丈夫李某某于1990年在亲戚的介绍下相亲结婚,办理了结婚手续。婚后共生育一儿一女,儿女均已成家。结婚以来,两人经常为一些家庭琐事发生矛盾,李某某有酗酒恶习,酒后就殴打陈某某,严重时半个月都不能下床活动。由于陈某某传统思想严重,认为家丑不可外扬,又不懂家庭暴力属于违法行为,就一直默默忍受。后来陈某某也报过警3次,也向村委会领导反映过,但是收效甚微。忍无可忍的陈某某想到了离婚,但李某某一直把户口本和结婚证藏着,并威胁妻子说要离婚就把她打死。2018年,陈某某与丈夫因为矛盾到女儿家住几天,李某某居然多次打电话来威协陈某某,如不回家,就要女儿家不得安宁。陈某某深知丈夫恶习,害怕丈夫真到女儿家闹事,无奈之下只好回家。一回到家,又遭到李某某毒打,李某某不顾儿子、儿媳的劝阻,持续殴打、谩骂陈某某,边打边说“叫你跑,打死你,以后再跑,打断你的腿……”,村里领导闻讯赶来,加以阻止,劝说不要再打了,李某某却叫嚣:“我自己的老婆,想怎么打就怎么打”,越打越严重,甚至连劝架的人一起打了。这次挨打,陈某某觉得李某某当着儿子儿媳、村领导的面殴打、辱骂自己,这日子没法过了,越想越觉得活着没有意思,喝了农药自杀,幸亏儿媳发现得早,及时就医才挽回了生命。康复后,陈某某到法院起诉李某某离婚。
这个案例中,这位妇女的遭遇很不幸,请问嘉宾张主席,李某某说“如不回家,就要女儿家不得安宁”、“叫你跑,打死你,以后再跑,打断你的腿”等是否属于“家庭暴力”。
嘉宾:张丹
是的,李某某的行为是属于“家庭暴力”。《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李某某的上述言论属于言语恐吓,是精神侵害行为,属于家庭暴力。
主持人:克胜
像陈某某这种多次报警仍然收效甚微的情况也比较多,针对这种情况,有没有好的救济途径保障家庭暴力受害人不继续受伤害呢?
嘉宾:张丹
有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
说到这里,大家都很关心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内容,根据《反家庭暴力法》规定,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
(一)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
(三)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
(四)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从法律规定的条文可以说明我们的人身安全保护令主要有三方面措施:
第一是禁止令,不得殴打、跟踪和骚扰,停止暴力的行为。
第二是迁出令,是可以责令施暴者迁出住所的。如果受害人被迫离家,是要提供庇护服务的,但我们目前的庇护能力比较有限。从另外一个角度来讲,不能因为施暴者的过错行为,把无过错的受害人赶出家门,让施暴者独霸住所,这是不允许的。受害人可以依据人身安全保护令,居住在自己日常的居所,让施暴者迁出。
第三是远离令,要求施暴者远离受害人经常出入的场所。因为很多时候家暴除了暴力上的这种行为,它还有一种威慑力。我们看到很多受害人,他已经害怕到只要一提起这个施暴者的名字或者是看到施暴者,就会受到很大的刺激,甚至有些人吓得精神失常。针对这种情况,我们的人身安全保护令也是可以提出让施暴者远离受害人经常出入的场所的要求。
这里有两种情形,第一种是家庭暴力已经发生了,第二种是家庭暴力可能发生。这就说明并不是只有遭到家庭暴力后才能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也就是说,即使对方没有实施暴力行为,只是语言的威胁、恐吓,有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同样也是可以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用保护令去限制施暴者的行为,从而达到预防家暴发生的效果。
拿本案来说,如果陈某某懂得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多次遭受人身伤害后,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则可以禁止李某某骚扰、跟踪、接触陈某某及其女儿,或者责令李某某搬离陈某某住所,从而免受伤害。
主持人:克胜
张主席,人身安全保护令是《反家庭暴力法》规定的一项保护措施,它不仅有利于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又能有力震慑施暴者,为受家庭暴力之苦的广大妇女、老人、未成年等弱势群体免遭家庭暴力提供了更为有效、更为完善的司法救济渠道。那么,真正落实到生活中,受害人应该如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呢?
嘉宾:张丹
给大家介绍下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具体流程:
(1)提出方式
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向申请人、被申请人居住地,或家庭暴力发生地基层人民法院申请。
(2)申请材料
包括:申请书、申请人及被申请人身份材料以及相关的证据材料。
申请书应当写明:申请人、被申请人、请求事项以及事实和理由。证据材料包括:威胁恐吓的短信、微信聊天记录、录音录像、受伤照片、就诊记录、出警记录、伤情鉴定等。
主持人:克胜
人身安全保护令确实是一种很好制度,它是否有时间上的限制?
嘉宾:张丹
人身安全保护令是有时间限制的,准确地说,是具有有效期。《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条规定: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有效期不超过六个月,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人身安全保护令失效前,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撤销、变更或者延长。
如果申请人认为在人身安全保护令有效期到期前,自己仍面临家庭暴力或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可以申请延长有效期。
主持人:克胜
法院下达人身安全保护令后,施暴人不遵守,该怎么办?
嘉宾:张丹
这是很多人都关心的问题,也是立法者关心的问题,因此《反家庭暴力法》也对此有明确的规定。《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训诫,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
根据该规定,不遵守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严重的构成刑事犯罪,情节轻微的,也将受到处罚,可以是罚款,或司法拘留。
同时《湖北省反家庭暴力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加害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有关部门或者机构应当依法纳入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实行失信联合惩戒。常见的失信惩戒措施包括禁止乘坐飞机、列车软卧,限制在金融机构贷款或办理信用卡,不得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等。
主持人:克胜
除了人身安全保护令之外,《反家庭暴力法》中还设立了告诫制度,以往公安机关接到报案之后对于情节较轻的家暴行为只是给施暴者口头教育,但往往过段时间家暴还会再次发生,告诫制度的设立让公安机关在制止家暴中发挥了更大的作用。那么,到底什么是家庭暴力告诫制度?什么情况下才能出具告诫书呢?它和人身安全保护令又有什么区别呢?
嘉宾:张丹
家庭暴力告诫制度是公安机关对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轻微家庭暴力加害人采取训诫、教育、警示等非强制措施,督促加害人改正违法行为作出的一种行政指导。
反家庭暴力法规定的公安机关告诫制度是我国反家庭暴力工作的一项创举,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反家庭暴力预防措施之一。反家庭暴力法通过告诫制度将还没有达到行政处罚程度的轻微家庭暴力行为纳入告诫范围,为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提供了法律依据,这一规定有利于化解受害人困境,同时也向社会传递出一种信号,即轻微的家庭暴力也是违法行为,法律禁止一切形式、各种程度的家庭暴力行为,有利于营造对家庭暴力“零容忍”的社会氛围。
《反家庭暴力法》第十六条规定: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告诫书应当包括加害人的身份信息、家庭暴力的事实陈述、禁止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等内容。
《湖北省家庭暴力告诫制度实施办法》第六条也作出了规定: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家庭暴力行为,依法不予治安管理处罚的,应当作出告诫:
(一)未取得受害人谅解的;
(二)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期和哺乳期的妇女、重病患者实施家庭暴力的;
(三)因实施家庭暴力曾被公安机关给予批评教育的;
(四)其他依法应当出具的情形。
人身安全保护令和告诫书的区别:
第一,责任主体不同,人身安全保护令是由法院颁发的;而告诫书的责任主体是公安机关。
第二,内容上都以禁止实施家庭暴力为主要内容,但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内容更丰富,比如可以要求施暴人远离受害人及其家人,可以责令施暴人迁出住所等。
第三,期限上也有所区别,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有效期一般是6个月,而告诫书是没有有效期的。
第四,人身安全保护令是具有强制执行力的,只要违反了保护令中具体裁定的行为就会受到相应的惩罚。而告诫书只是认定家庭暴力行为并警告加害人不得再次实施家庭暴力行为,没有对加害人的实体权利作出处分,既没有罚款,也没有限制人身自由。因此对告诫书不能进行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这是人身安全保护令和告诫书的一个对比,那么如果我们有家暴的现实危险,是可以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如果已经遭遇了家暴,我们报警之后,可以要求公安出具告诫书,也可以同时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出具告诫书有个非常大的好处,就是家暴的证据可以被固定下来。
主持人:克胜
好的,听众朋友,您正在收听的是通山县2022年“法治热线--部门说法”栏目,今天做客直播间的是县妇联的嘉宾,如果您有关于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方面的问题想要咨询反映,欢迎拨打热线电话2390993向我们反映。在家庭里,最容易受伤害的是孩子,一旦孩子受到了家暴,会有什么办法维权,下面进入今天第二个案例——
方某(女)与王某2016年初相恋,于2016年8月结婚, 2017年3月生下婚生子王某某。2017年6月,因王某某哭闹,王某酗酒后用手扇打王某某头部和面部,造成王某某不同程度的损伤,经鉴定为重伤二级。后王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方某向人民法院起诉撤销王某的监护人资格,同时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受理后判决撤销王某的监护人资格,判决准予方某和王某离婚。
本案中王某某,仅三个月大,遭受父亲王某的殴打,构成二级重伤,确实让人心痛。作为家庭的弱势群体,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遭受家庭暴力后有什么救济途径。请妇联权益部负责人夏剑星进行解读。
嘉宾:夏剑星
救济途径主要有申请撤销施暴人监护人资格;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向公安机关报警,由公安机关联系民政部门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安置在临时庇护场所、救助管理机构或者福利机构等。
本案是一起未成年人的母亲申请撤销父亲监护人资格的案件。撤销监护人资格制度,是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重要手段,目的是及时终止对未成年人的家庭伤害,提供安全庇护,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方某作为王某某之母,申请撤销王某对王某某的监护人资格,符合反家庭暴力法的规定,法院予以支持。在撤销王某监护人资格的同时,为保障王某某的合法权益,法院判决方某作为王某某的法定监护人,应积极履行对王某某的监护义务。
主持人:克胜
怎么样区别家庭里正常教育孩子和对孩子家暴?现在会不会出现孩子犯了错误轻微教训时,孩子以家暴为由状告父母的情况?
嘉宾:夏剑星
正常的教育孩子和对孩子家暴,还是有明显的区别。教育更多的在于讲道理,偶尔有轻微的打手心、打屁股等行为。而家庭暴力直接体现了“暴力”,不由分说,不讲道理,经常性谩骂,殴打导致青一块紫一块、骨折、见血的伤口等等,这些都构成家暴。
年纪小的孩子,可能还不知道状告父母,但年纪稍大的,已经可以明辨是非的孩子,如果受到家庭暴力,还是会发生状告父母的情况,这在中国香港、台湾地区以及西方国家都很常见的。
主持人:克胜
好的,如果两人只是同居,没有领结婚证,在这期间产生了纠纷和殴打,算不算家暴?下面让我们进入今天第三个案例——
申请人高某(女)与被申请人黄某自2016年1月开始同居生活,共同居住在以高某名义申请的廉租房内,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同居生活期间,黄某经常对高某实施殴打、威胁、跟踪、骚扰行为,并以高某家属生命安全相威胁。为此,高某多次向派出所、妇联等相关部门反映情况、寻求保护,相关部门多次组织双方调解并对黄某进行批评教育,但黄某仍未改变。2017年5月,高某认为黄某与其他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劝解黄某回心转意,黄某以此为由对高某发脾气,数次酒后殴打高某,并扬言提刀砍死高某。同年8月,黄某再次以高某怀疑其有外遇一事,对高某进行殴打,并持菜刀砍伤高某。2018年1月,高某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人民法院经审查后,依法作出裁定:禁止黄某实施家庭暴力;禁止黄某骚扰、跟踪、接触高某及其近亲属;责令黄某迁出高某的住所。裁定作出后,黄某申请复议,法院维持了原裁定。
我们看到这个案例中的施暴人和被害人是同居关系而不是夫妻关系,但被害人高某申请的人身保护令得到了法院的支持,同居关系发生暴力行为是否属于家庭暴力?请妇联主席张丹作出解答。
嘉宾:张丹
反家庭暴力法调整的不仅仅是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行为,还包括不属于家庭成员关系、但基于特殊的亲密关系或因法律规定而产生类似家庭成员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人,比如同居关系当事人。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法规定执行。” 因此,同居者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人民法院也可依当事人申请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
主持人:克胜
案例中黄某对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申请了复议,可以理解为人身安全保护令一经申请并不是必然生效吗?
嘉宾:张丹
我们知道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已经是处于一种非常危急的状态了,法院只要作出了人身保护令裁定,即使施暴人不服,申请复议,也是不停止执行的。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申请人对驳回申请不服或者被申请人对人身安全保护令不服的,可以自裁定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复议期间不停止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执行。
主持人:克胜
这个案件中黄某很凶残,提刀伤人。但法院的判决对黄某来说,没有太多惩罚手段。如果黄某拒不执行,比如还是赖着不走,还是在她家里对她实施殴打,有没有办法来强制执行。请夏部长解答。
03
嘉宾:夏剑星
如遇到这种情况,要立即报案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展开侦查,认为不构成犯罪的,将案件移交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依法给予训诫、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15日以下拘留。就本案而言,黄某可能涉嫌故意伤害罪,由公安机关依法侦查,认为构成犯罪的,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再由法院依法审理裁判。
01
主持人:克胜
听众朋友,您正在收听的是FM99.3通山之声正在播出的法治热线--部门说法栏目。今天我们与妇联的嘉宾探讨了家暴与反家暴的相关政策。也欢迎大家拨打节目咨询电话2390993参与我们的节目,共同探讨妇女儿童保护那些事。下面我们来接听一个听众电话。
电话连线一
我和老公结婚十几年,有一个七岁的孩子,刚开始两人是经常争吵,后来有一次和老公吵架,他打了我几巴掌,从那以后,我们总是动不动就发生争吵,如果我和他一言不合,他就开始动手打我。因为担心报警后会留有“案底”,影响孩子前途,我就一直忍受着老公的折磨,这种情况下我该怎么办呢?真的很纠结。
嘉宾:张丹
您主要是怕报警会影响孩子前途。我们说案底,就是一个人违法犯罪的记录,严格意义上仅指刑事犯罪记录。刑事犯罪留下的案底,可能会影响到子女的参加公务员考试、征兵、银行、国企、事业单位、军校和警校等的政审,但公安机关出具告诫书对子女的成长进步、工作学习基本没有影响。所以如果遭遇了家暴,不要有顾虑,一定要在第一时间报警,积极处理,保护好自己。
电话连线二
我和老公结婚,孩子六年级了,有一天老公看到家里不是很整洁,孩子的作业也没写完,就对我拳打脚踢。因为孩子太小,我暂时也不想离婚,但是每天很痛苦,在家里整天都担惊受怕,我不想再这样下去了,有没有什么好的方法保护自己呢?
嘉宾夏剑星
我们知道,组建一个家庭确实不容易,很多时候只是希望暴力停止,而不是关系结束。如果您暂时还不想离婚,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最好的办法就是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因为不离婚也是可以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当然我们也建议您报警,请公安机关出具告诫书,将您老公家暴的证据固定下来。
我们再强调一下,人身安全保护令是可以在婚姻存续期间申请的,而且不用缴纳任何费用。告诫书是可以作为认定家暴存在的证据使用的。希望大家能够用法律保护自己的权益。
主持人:克胜
好的,看看时间,今天的节目要说再见了。本周法治热线的主题是遇到家庭暴力该如何维权,大家日常在妇女儿童保护方面有什么疑问,也欢迎拨打栏目参与热线2390993向我们反映,我们将把您的疑问带给相关部门,向您提供法律解析。朋友们,再见!
嘉宾:张丹、夏剑星
再见!
(编辑:谭茜 编辑:邓文义 唐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