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转供电主体代收电费公示办法》3月1日起施行


《湖北省转供电主体代收电费公示办法》3月1日起施行,办法规定转供电主体应当每月在醒目位置,将当月(或上月)向供电部门缴纳的电量、电价、总额和对终端用户代收取的电量、电价、总额进行公示。

来源:湖北广电融媒体新闻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