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电捕鱼,获刑六个月


云上通山报道:(通讯员  李维康)随着法官法锤的敲响。我县首起涉渔刑事案件最终尘埃落定,违法当事人郭某某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00元。

2020年6月17日22时许,违法当事人郭某某在通山县通羊镇石航村“丁家”水域(富水湖鲌类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利用违禁电捕工具非法捕捞翘嘴鲌、鲫鱼、黄尾鱼等40斤,被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当场查获。依法扣押渔获物及电捕鱼工具。该案经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初步审查,认为违法当事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的规定,涉嫌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根据《湖北省农业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实施细则》,农业综合执法大队于2020年7月15日将该案件移送县司法机关依法侦查、起诉。

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将进一步加大巡查、管护和执法力度,加强行刑衔接,严厉打击 各种破坏渔业资源环境违法行为,确保富水湖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生态良好、秩序稳定。

(编辑:谭茜   编审:程思)